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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防火戒严的命令
索引号:111525290116866503/2024-00005 发文字号:白政发〔2024〕18号
发文机构: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关于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防火戒严的命令
成文日期:2024-03-15 09:21:54 公开日期:2024-03-15 09:21:5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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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防火戒严的命令

来源: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15 09:21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关于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防火戒严的命令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旗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3月15日起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期,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

春季防火戒严管制期:2024年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

除各苏木镇城区外,正镶白旗全境均为防火戒严管制区。

三、相关要求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林区草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因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旗林草局批准,有组织的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草原焚烧垃圾、点烧牧草、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各苏木镇要增加巡护密度和频次,加大对非法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内行驶和作业,坚决排除火险隐患。

(三)在全面做好戒严管控工作的基础上,各苏木镇、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开展清山、清沟、清林工作,彻底清理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域的闲散人员。凡不服从管理或故意违反者,要严格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队伍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和外来人员在林区草原内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火工作大局,听从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扑救。

(五)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单位要将防火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以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为主的各项责任制度,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将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到戒严管制区和防火工作各个环节。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防火工作,亲自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出现火情时,要亲临一线指挥扑救。

(六)各苏木镇要全时段、全方位监测火情,随时掌握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动态,消防大队、各半专业扑火队要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各部门单位要检修好灭火机具和装备,一旦发现火情,确保能够迅速反应,快速出击,科学指挥,重兵扑救,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在扑火过程中,森防指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做好支援和服务工作。

(七)各苏木镇、旗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脱岗、漏岗、擅自离岗等情况发生,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传递。要强化信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按规定逐级归口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随意传播虚假信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宣传媒体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火灾新闻报道规定,确保宣传报道的准确性。

(八)公安部门切实担负起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职责,对火案报警,要从快查办,从严结案。坚决做到火灾案件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九)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森林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森林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2024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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