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旗相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旗医疗、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发展规划和方案。负责对全旗医保基金的收支结算、审核、拨付和稽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并落实全盟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旗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落实药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的职责。 (十)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旗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医疗保障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联系电话:0479-6511639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周亚男 办公地址:正镶白旗明安图星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