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镶白旗“村财民理乡代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正镶白旗“村财民理乡代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7日
正镶白旗“村财民理乡代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全旗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管好用好嘎查村级各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的行政嘎查村(场)和受各嘎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的苏木镇村财民理乡代管办公室等机构。
第二章 嘎查村级财务与资金双委托管理
第三条 在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尊重农牧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实行嘎查村级财务与嘎查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的“村财民理乡代管”模式。
第四条 由各苏木镇村财民理乡代管办公室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行按嘎查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坚持嘎查村级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财务管理审批权、收益分配权、财务管理监督权“六权”不变的原则。嘎查村只设一名会计。
第三章 嘎查村级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嘎查村委员会在年初按照本嘎查村收支范围,参照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嘎查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农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苏木镇村财民理乡代管办公室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预算调整与追加按相同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编制要在当年1月底前完成。预算一经通过,嘎查村要分解落实预算。
第七条 嘎查村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
第八条 各苏木镇根据该年各嘎查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报嘎查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送农牧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九条 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及苏木镇要将嘎查村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指导下一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财务公开
第十条 嘎查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嘎查村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检查,保证本嘎查村的财务活动按照财务制度运行,并体现嘎查村农牧民会议或农牧民代表会议的意愿。
第十一条 嘎查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嘎查村经营管理的主要事项,农牧民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都应该成为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财务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2.在一定时间内的各项收费和收入情况。
3.扶贫等各类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4.征用农牧民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和使用情况。
5.财政及上级各部门对本嘎查村各项补助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收入);本嘎查村接受外部捐赠的财产物资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6.重大支出和所得收益情况。
7.嘎查村干部的报酬情况。
8.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9.“一事一议”经济事项的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
10.债权债务情况。
11.农村牧区土地发包和变动情况。
12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的财务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嘎查村级财务公开的程序。
1.提出公开方案。
2.嘎查村监督委员会审查并完善(嘎查村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涉及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对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或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补充完善,同时要有嘎查村财务负责人、嘎查村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3.嘎查村党支部和嘎查村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
4.进行财务公开。
5.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嘎查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对正常的财务收支活动应该定期公开,每月公开一次。对嘎查村重大的财务事项和涉及农牧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热点问题,应该随时公布。较大的工程项目要在不同时段(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和竣工)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公示,以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嘎查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根据本嘎查村具体情况,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以会议、明白卡、微信平台等形式为补充。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项目详细,让群众看的懂,一目了然。嘎查村委员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农牧民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嘎查村监督委员会投诉,嘎查村监督委员会对农牧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嘎查村委员会重新公布。农牧民也可直接向嘎查村党支部、嘎查村委员会询问,嘎查村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五章 嘎查村级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嘎查村财务开支审批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会审会签制度。集体经济收入、扶贫等各类项目资金、经费及征地、拆迁费等资金在支出前须经嘎查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嘎查村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苏木镇村财民理乡代管办公室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并经苏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款和项目资金的支出,以工程决算表和监理分期付款签证为依据进行支付,工程款的支付一律实行转账,拨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户账户。
第十八条 嘎查级财务印鉴由苏木镇村财民理乡代管办公室负责人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组成。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缴销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嘎查村级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方案(承包经营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经农牧民会议或农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条 嘎查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的,必须经农牧民民会议或农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嘎查村集体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农牧民会议或农牧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苏木镇备案。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各类公共资金,必须存入苏木镇级资金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嘎查村不得另行设立资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使用、领购、保管和缴销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嘎查村级组织或个人,由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财经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私自向市场购买和使用票据的;
2.私自刻制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向农牧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5.不按规定接受票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6.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7.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嘎查村级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嘎查村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嘎查村不得违规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呆账的冲销应严格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应努力化解债务。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多次催收无效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保留永久追索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