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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正镶白旗招商引资服务办法(暂行)

2023-03-23 11:24  文章来源:正镶白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镶白旗招商引资服务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打造政策洼地,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实现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正镶白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汇编。

招商引资的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本年度企业法人(自然人)在旗域范围内投资的产业项目(立项批复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占比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且可通过生产经营为本地创造税收的产业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采掘、洗选)、能源开发类(火电、风电、光伏及其他能源开发类)、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不纳入范围。

单独立项且能评、环评、安评等手续齐全的技改项目、二期项目视为招商引资项目。

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我盟的产业准入条件、布局规划和功能定位,符合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扶持政策

土地扶持政策

1、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时予以倾斜支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过渡期内,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年每县安排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不得挪用。在规划审批,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2、企业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的,可按照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确需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需要受让的,可在不低于国家允许实施的最低价标准政策(对于国家无最低价标准的用地,应不低于土地成本价)的前提下,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凡经批准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租赁方式使用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转征的建设用地。

4、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5、企业依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经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整治后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同意,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使用。

6、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有重大影响的,需报原规划审批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在城镇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需先经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正镶白旗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

7、企业投资建设服务业集聚区的,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执行公益事业用地政策。

8、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面,与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同等减免政策。

9、矿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在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示范工程专项资金及绿色矿山评选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税费扶持政策

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1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 个纳税年度。

17、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9、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1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的政策。

22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2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用工扶持政策

25、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五类人员指国家政策规定的贫困  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 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26、企业职工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

27、企业新录用职工(包括新录用并且签订2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人员)和转岗转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每年不低于6000元,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制培训工作。

产业扶持政策 

28、社会力量在正镶白旗投资创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对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在享受以上补贴的同时,帮助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贴。

29、鼓励发展适度规模肉牛育肥,建立盟内育肥企业目录档案和激励机制。盟内肉牛育肥场(合作社、企业)将育肥牛销售给盟内加工企业的给予补贴。对年育肥出栏100—199头一次性奖励1000元/头,200—399头奖励1100元/头,400—599头奖励1200元头,600—799头奖励1300元/头,800—999头奖励1400元/头,1000头以上奖励1500元/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2025年。

30、支持盟内屠宰企业精深加工,对年加工盟内育肥牛5000头以上的屠宰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每增加1000头多奖励40万元,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2025年。

31、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生的前期费用,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3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锡林郭勒盟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对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质量奖的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100万元。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34、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的生产企业,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同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支持;对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区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近三年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35、自治区电子商务企业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6、在旗内注册独立法人的新能源服务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经盟统计部门确认,盟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纳统时拨付 50%,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实现营业收入平稳增长,兑现其余部分奖励。同时,在盟级全部兑现奖励后,旗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37、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方式

1)根据产业项目建设规划,对年用电负荷达到5亿千瓦时以上的项目或组团,优先支持开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需配套相应规模新能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负极材料、石墨电极等先进优质高载能产业项目,负荷达到5亿千瓦时/年以上,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予以支持。

2)不具备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条件的产业项目,结合盟内风光基地建设、保障性并网或其他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等情况,适时支持参与相应规模新能源开发。原则上产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支持开发5万千瓦风电项目,并以此类推;投资达到5亿元的产业项目,可支持开发 30万千瓦风电项目。投资超过5亿元的,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如愿开发光伏项目,可参照协商执行。

3)在盟内注册独立法人机构,投资5亿元以上建设除风机主机以外的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项目(符合锡署办发〔2023〕12号文件支持范围中的“风电装备、光伏装备、输变电装备、储能装备、氢能装备制造项目”),或者投资10亿元以上建设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纳统投资额达到总投资50%之后的企业,支持该企业及与其有明确股权隶属关系、由共同出资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以锡盟属地企业身份依法依规参与盟内新能源装备及配套零部件的采购工作。

38、为加快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纳入自治区示范项目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上限为 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不超过10年。容量补偿费用按放电量计算,根据实际调用电量,由未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市场主体分摊,如有容量市场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39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40、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41、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

42、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3、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4、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5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

  1. 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47、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8、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49、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50、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51、支持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对完成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且接入国家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2、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3、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54、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

55、持续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治区自然基金加大投入,继续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56、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7、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8、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9、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

60、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测算,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61、重大项目投资奖励。对累计纳统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体项目,自2022年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建成且投产运营,按照其纳统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1000万元。

62、在正镶白旗落地的项目,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盟级相关政策性项目资金扶持。

 投资保障措施

凡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正镶白旗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企业立项等前期手续,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做好服务。

对新办的重点企业,实行旗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服务和项目秘书制度。旗政府明确一名级领导牵头协调、跟踪落实办理手续和相关服务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及执法权限,尽可能采取联合检查、综合执法方式进行。招商引资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任何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聘请的旗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存旗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与当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正镶白旗创办企业的投资者及其亲属,或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在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方面优先考虑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正镶白旗注册学籍以后,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与正镶白旗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正镶白旗就读将纳入全旗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中高考遵照现行的国家、自治区、盟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特别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提供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附则

旗直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要求,会同财政、审计、发改、工信等部门对投资项目要件进行确认和评估,报正镶白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享受本优惠政策。

在正镶白旗投资兴办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可授予“荣誉个人”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向上级推荐其参加评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盟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政策没有涉及的,按国家、自治区、盟规定执行。同类优惠政策享受最高标准,不重复享受。若遇国家、自治区、盟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自治区、盟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服务办法由正镶白旗人民政府授权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服务办法同时废止。

 

 

 

 

 

 

 

 

地价

(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商业

住宅

工业

I

540

175

120

Ⅱ级

415

140

95

III

215

85

63

电价

(元/kwh)

工商业及其他

(两部制)

      1-10kv:0.4104   ;35-110kv及以下:0.3954 ;110kv-220kv及以下:0.3834;

     220kv及以上:0.3764  ; 基本电价:容量计费:变压器容量19.5元/千伏安/月

                                        需量计费:最大需量:31.2元/千伏安/月

         

                    

工商业及其他

(单一制)

       不满1kv:0.4870   ;  1-10kv:0.4598   ; 35-110kv及以下:0.4448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kv:0.2880   ;  1-10kv:0.2810    

居民生活电价

       不满170kwh:0.4150   ; 171-260kwh:0.4650  ; 261kwh以上:0.7150

供水

 (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

(工业、经营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用水)

7.00

非居民用水

(学校、医院、社区物业、保洁、绿化等服务工程用水)

4.38

居民用水

 年用水量84吨及以下:3.50

年用水量84132吨:5.25

  年用水量132吨及以上:10.50

特殊行业

(洗浴、洗车、游泳馆、桶装水、饮料等生产用水)

16.00

供热

 (元/㎡·月)

居民采暖

4.20(政府补贴1.30后)

商业采暖

6.20

排污

(元/立方米·月)

居民污水

0.85

非居民污水

1.20

    注:表中高载能电价不含自治区、盟级高耗能企业电价补贴、电力多边交易优惠电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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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9-652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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