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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禁止购进、贮存、销售、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制品的公告

2024-11-22 15:45  文章来源: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旗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畜禽肉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畜禽肉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健康,现就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全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对肉类及肉类制品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购进、贮存、销售、使用牛肉、羊肉、禽肉等其它畜禽肉时,应依法索取并保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购进、贮存、销售、使用猪肉的,应依法索取并保存肉类的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购进、贮存、销售、使用肉类制品的,应依法索取并保存肉类制品的批次检验合格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自公告之日起,各类食品经营者严禁销售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依法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严肃依法查处。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0479-6521149。

  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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