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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对非学科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3-03-08 11:52  文章来源:正镶白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全旗非学科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对我旗范围内艺术类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培训机构进行行政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期限: 自2023年3月1日起
二、受理范围: 正镶白旗范围内非学科体育类培训机构(相关专项运动技能)、非学科艺术类培训机构(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
三、办理地址: 正镶白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四、联系电话: 15247902800
附件1:非学科艺术类培训机构办事指南
附件2:非学科体育类培训机构办事指南
                            正镶白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正镶白旗文体旅游广电局非学科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学科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事项范围: 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含模特)、戏剧戏曲(含口才)、美术(含绘画、陶艺、书法、雕刻)等。
四、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相关文件。
五、设立条件: 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文艺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三)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四)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五)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六)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七)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八)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六、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审批时限: 设立、变更地址申请为30个工作日办结(包括公示期7天);延续、补证、注销手续为1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        
九、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申请材料:
(一)设立
1.名称核准单(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学校或中心”。详见《设置标准》)。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从业资质证明如下:
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3年以上所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
(2)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证书。
(3)经盟市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证书(称号)。
(4)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财务管理人员:财务或会计等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会计资格证。
安全保卫人员:相关行业从业证明或培训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办学投入的验资证明原件(不少于30万元)。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或者不动产证书。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培训机构所在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材料。
11《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
1.变更地址
(1)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或者不动产证书。
(5)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6)培训机构所在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行政审批文件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2)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身份证明。
(3)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近5年内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变更名称
(1)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2)名称核准单(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三)延续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销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原件。
(3)注销申请书(法人签字盖章)。
(五)补证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遗失声明。
十一、批准文书: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依申请延续。
十二、办理流程: 申请筹建→受理→审查→实地勘验→决定。
十三、办理形式: 大厅线下办理:正镶白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联系电话15247902800。

 

附件2

正镶白旗文体旅游广电局非学科体育类培训机构行政审批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学科体育类培训机构行政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事项范围: 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
四、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相关文件。
五、受理条件: 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除棋牌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棋牌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
(三)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四)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五)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六)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七)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八)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六、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审批时限: 设立、变更地址申请为30个工作日办结(包括公示期7天);延续、补证、注销手续为1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申请材料:
(一)设立
1.名称核准单(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学校或中心”。详见《设置标准》)。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从业资质证明如下:
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发、体育行政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各类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及相关体育类成绩证明。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授权的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
(4)各类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及以上体育专业学习经历且 1 年及以上从事相关运动项目培训经历。
(6)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财务管理人员:财务或会计等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会计资格证。
安全保卫人员: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 1 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熟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 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办学投入的验资证明原件(不少于30万元)。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培训机构所在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材料。
11.《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
1.变更地址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3)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或者不动产证书。
(5)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6)培训机构所在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行政审批文件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2)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身份证明。
(3)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近5年内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4)新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变更名称
(1)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2)名称核准单(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三)延续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销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原件。
(3)注销申请书(法人签字盖章)。
(五)补证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遗失声明。
十一、批准文书: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依申请延续。
十二、办理流程: 申请筹建→受理→审查→实地勘验→决定。
十三、办理形式: 大厅线下办理:正镶白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联系电话152479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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