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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镶白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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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政府办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镶白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5-09-09 09:56:00 公开日期:2015-09-09 09:56: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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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镶白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5-09-09 09:56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驻白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正镶白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正镶白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旗城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确保全旗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73号)、内蒙古民政厅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内民政社救〔2012〕192号)和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民政社救字〔2013〕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教育和医疗救助),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认定报告等活动。已享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需要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审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认定对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三条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旗政府成立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民政、编办、财政、公安、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业、统计、卫生、工商、国税、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办、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对有关工作,并向旗民政局核对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1、民政部门是核对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督查各项核对工作,规划核对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定期协调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2、编办做好核对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和配备。
  3、财政部门提供核对对象的财政供养信息,落实核对工作的资金保障。
  4、公安部门提供核对对象拥有机动车辆、户籍迁移和注销情况等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核对对象拥有营运车辆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核对对象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的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7、农牧业部门提供农村牧区核对对象拥有土地、牧场、草场、林地和土地流转等情况。
  8、统计部门收集并及时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参与全旗低收入家庭标准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制定。
  9、卫生部门确定指定医疗机构、制定社会救助家庭治疗规范标准。提供新认定社会救助家庭和待认定家庭门诊住院费用信息,为因患重大疾病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
  10、工商部门提供核对对象的工商营业证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11、税务部门提供核对对象的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核对对象住房状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1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调网通、移动、电信等通讯公司,负责提供核对对象通讯费用等信息协查工作。
  14、金融办联系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相关监管部门,协助提供核对对象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核对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等信息。
  1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核对对象成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已同意成立认定工作机构,落实了人员,苏木镇也要采取调配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旗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旗开展核对工作,结合全旗核对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审核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及苏木镇,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联系;苏木镇民政所根据核对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受理、审核有关申请救助人的材料,按时报旗民政局核对办公室进行认定,根据旗民政局核对报告和评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嘎查村(社区)民政协理员(低保专干)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家庭基本经济状况。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农牧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包含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在本旗或外出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包含第一产业纯收入,即农牧业、林业、渔业收入;第二产业纯收入,即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等各业收入;第三产业纯收入,及从事服务业和流通业收入。
  3、财产性收入:存款及有价证券利息收入、集体分配股票与红利收入、房屋和机械租金、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土地草场流转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包含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的款物、城市亲友馈送的款物、退休金、养老金、城市亲友支付赡养费、农村牧区亲友支付赡养费、救济金、救灾款、退税、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接补贴、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收入、良种补贴收入、无偿补贴收入、无偿扶贫或扶持款、得到的赔偿款等。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包括各种实体经营和商业活动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含利息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性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包含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补偿收入、事业保险金、赡养收入、捐赠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产、高档收藏品和艺术品等。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特殊对象享受的政策性补贴,如独生子女费、奖学金、丧葬费等。国家和自治区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家庭拥有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及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当地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三)家庭财产或家庭支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最低保障条件。
  1、外地户籍迁入我旗的新申请人员必须达到五周年、本旗农业户籍转入非农业户籍的新申请人员要达到三周年以上方可以申请最低保障。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3、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4、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5、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自谋职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等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
  6、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7、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
  8、到高档宾馆、酒店、歌舞厅消费或有高于低保标准的非基本生活消费、馈赠和礼金支出的。
  9、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10、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1、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12、已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饰现有住房的。
 13、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在私立学校或其他高收费学校就读及出国留学的。
  14、违法结婚、违法收养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长期生活在自治以外无法提供经常居住地出示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书的人员;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人员不接受申请。
  15、常年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员不予认定,已享受低保的也一并取消其资格。
  16、其他与享受低保保障明显不符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当前只认定城乡低保申请及其他社会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目前采取以下核对方式:
(一)人工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建立信息网络条件的,由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间采用加密U盘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二)实地核对。在审核救助申请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取证等方式核对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三)网上核对。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实施网上核对。
  第九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苏木镇民政所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明。
  3、无机动车辆的有效证明。
  4、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5、家庭成员的工资、纯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
  6、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7、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8、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9、婚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等)。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证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
(二)苏木镇审核并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由苏木镇民政所直接受理低收入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7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旗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旗民政局复核、审批。旗民政局接到苏木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后,与苏木镇工作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走访相关单位、信函索取等方式核对家庭收入和财产收入,经过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由旗民政局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无记名投票评议通过后、旗民政局及苏木镇和嘎查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并将统计数据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家庭成员认定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未婚子女。
  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成年但无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6、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家庭隐瞒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等情况,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以及未如实提供其他相关情况,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并追缴被其骗取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等)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申请实行动态管理,城乡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证明。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确保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及时准确。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核对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对在核对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十五条  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正镶白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正镶白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白政发〔2013〕41号)同时废止。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

主办单位: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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