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全旗各印章使用单位更换新型防伪印章的通知 | |||
索引号: | 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13〕28号 | ||
发文机构: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政府办文件 \ | ||
概述:关于全旗各印章使用单位更换新型防伪印章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3-10-22 15:14:00 | 公开日期:2013-10-22 15:14: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白政办发〔2013〕28号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旗各印章使用单位更换新型防伪印章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字〔2013〕2号)的精神,自2014年起全区印章使用单位一律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停止使用无防伪芯片的印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更换新型防伪印章的范围
为确保印章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全旗范围内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以及冠以法定名称的单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及其他类型印章,均应更换新型防伪印章。
二、更换新型防伪印章程序
各印章使用单位在2013年8月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印章审批、备案手续,取得审批手续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新型防伪印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新型防伪印章更换使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印章管理使用工作,及时告知印章使用单位更换新型防伪印章。
(三)强化打击整治。针对当前制售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件违法犯罪的活动特点,公安、工商部门要及时发现、清理和取缔街头的非法刻制摊点,严厉查处街头兜售假证件和在公共场所张贴制贩假印章广告当事人,及时发现查处制售假印章窝点。适时开展对印章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公章刻制企业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准刻证明刻章业务的以及存在其他非法承制印章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置。
2013年4月11日
抄送:旗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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