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现将《正镶白旗中央资金及国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2 月 5 日
正镶白旗中央资金及国债资金项目
监督管理机制
为加强中央资金及国债资金项目监管,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项目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央、自治区、锡盟投资各专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正镶白旗中央资金及国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一、落实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旗发改委会同各部门做好项目谋 划储备、组织申报、筛选审核、计划下达、调度督导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项目有效实施、投资计划规范执行,促进中央资金及国债项目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和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项目谋划储备、质量监管、推进实施、监测调度、监督检查、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职责。
旗财政局应当落实资金监督管理责任,按照中央资金及国债资金项目相关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下达和拨付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避免因资金拨付缓慢拖延项目建设进度。同时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和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实行资金全过程绩效监
控,切实防范资金挤占、挪用、沉淀和浪费等问题。
(四)要素保障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物等前置要件审批部门要做好要素保障机制,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等项目要件完整度和申报成熟度。
二、项目谋划储备
旗发改委组织各部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等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支持方向等,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并依据政策要求,对各部门报送的储备项目审核把关。各部门根据正镶白旗经济发展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谋划储备项目,坚持先评估后决策,防范和遏制“报大建小”问题出现。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全旗发展规划,对本行业储备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审核把关,提出工作建议。对于符合支持领域的项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用地、用能、环评、文物许可等前期手续。同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动态更新前期工作等进展情况。
三、项目审核申报
(一)项目审核。
申请中央及国债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旗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二)审核重点。
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可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业主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相关领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方案等。
6.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7.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8.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9.项目绩效效果。
10.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
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11.如涉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须提供安排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地方政府)意见。
12.其他材料。中央资金各专项管理办法、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或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纳入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软建设”等证明材料。
13.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资金的情况,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投资计划下达与建设实施
(一)投资计划下达。
旗发改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或转发通知后,在时限要求内及时做好转发工作,同步抄送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等。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人事、业务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监管责任人原则上应为有关单位负责人。
(二)投资计划实施。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加快办理前期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严格按照已下达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建设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项目单位不得转移、侵占、挪用资金,压实相关建设责任,推动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避免造成“半拉子”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确需改变的,需按
程序逐级报批,获得同意后方可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使用资金、确需调整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批履行调整程序,重新申请下达投资计划。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工程费用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项目谋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做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工作,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强化项目建设质量。
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有关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坚决防范各类工程质量问题,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等。
五、项目监测监督
(一)强化项目调度。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时填报进展,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和反映工程进展的视频、照片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旗发改委定期通过重大项目库核查调度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旗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
(二)强化项目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解决。对于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和地区,旗发改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并通过通报、约谈、调整投资等方式督促解决存在问题,如果解决问题滞后,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将录入纪委监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使用中央资金、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做好整改工作。应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做到下达资金到现场、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六、项目后评价及验收
(一)开展项目后评价。
旗发改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项目后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的,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开展自我总结评价,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步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二)实施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法人)负责项目初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原则上最晚申请验收时间不能超过满足运行条件 1 年。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原则为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验收部门共同开展,原则上一次性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法人)要抓紧整改完成。竣工验收结果逐级报送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国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责任落实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商请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的中央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项目申报信息、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项目未按照承诺时间开工或无法完成建设目标的;
(三)项目手续不齐备即开工建设的;
(四)项目未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等组织建设,擅自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无法完成既定建设目标且未申请调整的;
(五)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但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六)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无正当理由出现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七)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安全或腐败问题的;
(八)转移、侵占、挪用中央资金或擅自改变使用方式的,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监督管理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自治区、盟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本机制与之相抵触的条款,按照国家、自治区、盟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