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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做好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政府办文件 \
概述:关于做好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3-12-10 08:26:00 公开日期:2013-12-10 08:26: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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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12-10 08:26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委各部门,政府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锡林郭勒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公车治发〔20131号文件要求,全盟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须在201310月底前完成,为切实做好我旗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处置范围及处置办法

  (一)超编一般公务用车

   1.200012月底以前购置,接近报废的违规公务用车进行评估,对于已无使用价值的做报废处理;有使用价值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集中进行处置。

   2.对可继续使用的超编车辆进行调剂使用,调剂对象为按新编制标准重新核定后存在编制空缺或新成立的单位。

   3.对于不能调剂使用的超编车辆,由盟违规公务用车处置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转入国库。

 (二)奥迪牌一般公务用轿车

   按照盟违规公务用车处置组要求,全盟奥迪牌一般公务用轿车全部收缴封停。

   1.经自治区车治办批准,允许留用的可继续使用。

   2.经过评估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奥迪牌公务用车进行报废处理。

   3.对未达到报废标准,且自治区不允许继续留用的奥迪牌公务用车,由盟违规公务用车处置组进行统一收缴,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进口一般公务用车

  1.对于使用8年以上已达到更新标准的进口越野车和轿车,由盟违规公务用车处置组会同相关部门委托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没有使用价值的做报废处理;可以继续使用的,由盟车治办审核批准后继续使用。

  2.对使用8年以内的进口越野车(80万元以下)和轿车,由盟车治办审核批准后继续使用。

  3.对于使用8年以内的(80万元以上)进口越野车,无法调剂使用的统一收缴。一是公车治理结束后由盟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二是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由盟违规公务用车处置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超标一般公务用车

  超标一般公务用轿车符合新编制要求并履行过审批程序的,可以调剂或继续使用。由用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盟车治办审核,报自治区车治办批准后使用。

 (五)专项治理工作启动后违规购置的车辆

  2011425后购置的车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肃处理专项治理工作启动后违规购车问题的通知》(内车治办发〔201118号)文件执行。

 (六)违规借换车辆

违规借换车辆按照《自治区公车治理办关于认真做好违规借换车清退工作的通知》(内车治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

 (七)执勤执法用车

违规执勤执法用车按以上相关规定处置。

  二、  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和《锡盟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及相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各单位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处置工作真实、有效,不得瞒报、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三、  其他事宜

   本通知所依据的《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锡林郭勒盟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字〔201310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肃处理专项治理工作启动后违规购车问题的通知》(内车治办发〔20111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违规借换车清退工作的通知》(内车治办发〔201116号),请到正镶白旗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查阅。

请各单位到正镶白旗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正镶白旗公务用车统计表,对照会计账目如实填写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务于93日前报送政府办215室。

   联系人:冀海宗      联系电话:15647926223

      联系邮箱:jihaizong123@sian.com

          20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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