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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正镶白旗选举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26-09-24 10:34  文章来源:星空草原 正镶白旗

正镶白旗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3号)

2026年9月24日,经正镶白旗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正镶白旗、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予以公告。

                                                               正镶白旗选举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

正镶白旗、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2026年9月24日正镶白旗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镶白旗2026年旗、苏木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的选民登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凡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区应设立选民登记站,接受选民登记,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要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单位、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

第五条  选民登记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即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应予以登记(即:2008年11月18日24时以前出生,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

第六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对照上次选举选民登记名单,对新满十八周岁的选民、新迁入(调入)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照上次登记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七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驻白部队、武装警察和单位长期聘用人员,“三支一扶”“志愿者”“公益性岗位”等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被旗选举委员会推荐到其他选区参选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第八条  苏木镇党委、政府所属机关单位和苏木镇所辖学校、医院、敬老院的干部职工在其工作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旗直科局派出驻苏木镇机构(派出所、司法所等)的所属人员按照方便选举原则,在驻苏木镇机构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在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如本人愿意,也可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条  旗内私营企业的职工在旗选举委员会所划分的居住选区登记。

第十一条  本旗社区居民、农牧民、个体工商业户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年满十八周岁(以选举日为准)的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在选区登记。

明安图镇周边因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及城乡统筹建设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村民,农业户籍的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城镇户籍的在明安图镇各社区流动的,在现居住社区登记。

第十二条  临时在外地务工或者居住的本旗居民、农牧民,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不能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经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三条  凡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员(含子女),在取得其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十四条  本旗社区居民、农牧民与军人结婚的,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属于随军家属的则在军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和户口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户口迁移证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十六条  户籍不在我旗的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需在我旗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应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限时到现居住地选区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居住地参加登记、选举。

第十七条  选民登记期间,经多方探寻,仍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并公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

第十九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有选举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名册要反复核对落实,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准确无误。旗直机关选区登记的选民在旗直机关选区组织的选举中只选举旗人大代表,结束后要到所居住的社区参加明安图镇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明安图镇各社区要将参加旗、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和只需参加镇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旗直机关选民分开登记,分别予以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即:2026年10月29日前),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张榜公布后,投票选举前,如有选民迁入、迁出或者死亡等情况的,选民名单、选民榜应作相应增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选民登记工作中,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应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及时请示选举委员会,确保选民登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旗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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