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镶白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 |||
索引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专项规划 \ 国土资源、能源 | ||
概述:正镶白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 |||
成文日期:2022-12-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12-01 17:03: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正镶白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总 则
为统筹全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促进矿业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正镶白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正镶白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正镶白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于正镶白旗辖区范围的矿产资源。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概况
正镶白旗位于内蒙古高原东南边缘,锡林郭勒盟南部,地理坐标北纬42°5′00″~43°2′00″,东经114°05′00″~115°37′00″,东临正蓝旗,南接太仆寺旗和河北康保县,西与镶黄旗和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接壤,北靠苏尼特左旗。全旗辖2个镇3个苏木,78个嘎查村(场),7个居委会,总面积6253平方公里,总人口7.3万人,旗政府设在明安图镇。
全旗总体表现为高原丘陵特征,地势南高北低,缓向北倾斜,海拔高度1200~1776m,具典型的中温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特点。集赤公路308省道、省际呼海大通道、集通铁路、满沽线贯穿境内,形成便利的公铁交通网络,交通较为方便。
2020年正镶白旗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06888万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7230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10095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29563万元。三次产业比例为21.9:35.9:42.2。
二、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2020年底,全旗已发现各类矿产25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7种,分别为煤、银、铅、锌、铁、水泥用灰岩、石墨,其中银铅锌矿是正镶白旗的优势矿产。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18种,主要有锰、金、钼、铌钽、钛、萤石、石英砂岩、芒硝、天然碱、珍珠岩、黑曜岩、云母、矿泉水,砂石、粘土等。全旗已发现上表矿产地8处,按规模划分,中型3处,小型5处;按矿产类型划分,能源1处,黑色金属1处,有色金属4处,非金属2处。暂不上表矿产地36处,主要为萤石及石料等。
能源矿产为煤炭,分布在正镶白旗东南宝力根陶海地区,煤类主要为长焰煤,其次为气煤,个别弱粘煤,可用作动力用煤和炼焦配煤。保有资源量8451万吨,矿区规模为中型。
有色金属为银、铅、锌,集中分布在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西北部英图嘎查一带,保有银金属量合计371.15吨,铅金属量合计18.56万吨,锌金属量合计17.86万吨。
黑色金属为铁,分布于正镶白旗南部额里图牧场一带,保有资源量铁矿石量123.53万吨。
非金属为水泥用灰岩、石墨,其中水泥用灰岩分布于正镶白旗东北道西庙一带,保有资源量矿石量199万吨。石墨矿分布正镶白旗南部额里图牧场一带,保有资源量晶质石墨(矿物量)44.452万吨。
三、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旗已设置在期探矿权6个,涉及铅锌、银、煤,登记总面积89.83km2,按矿种划分,煤炭1个、铅锌矿3个,银矿2个,按勘查程度划分,详查1个,勘探5个。过期探矿权31个,主要涉及铅锌、银、铜、铁等。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旗共有非油气在期采矿权29个,矿山42家,目前主要开采矿种为铅锌、铁、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山按规模分,中型3家、小型39家,大中型矿山占比7.1%。按开发利用状态分,生产矿山5家、停产35家、闭坑2家。按开采方式划分,地下开采19家,露天开采23家。
金属矿山4家:铅锌矿3家,目前仅有1家正在生产,规模为中型,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年总产铅精矿金属量9129.72吨,锌精矿为6400.53吨,从业人员约54人,实现矿业产值199.2万元;铁矿1家,规模为小型,目前正在生产。铁矿石年产量为4.02万吨,从业人员约56人,产值115.2万元。
非金属矿山38家:全部为小型矿山,包含建筑用砂石19家,砖瓦用粘土3家,萤石14家(在有效期内12个,其它已过期)、云母矿1家,天然碱矿1家,按生产状态划分,仅有3家正在生产,其余35家处于停产状态。
建筑用砂石12家,其中小型矿山5家,中型矿山7家目前正在生产2家,年总产矿石量约2.7万立方米,从业人员约20人,实现矿业总产值约52.6万元,其余处于停产状态。
第二节 上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正镶白旗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发布实施以来,规划内容基本得到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更加科学与规范,有效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加强矿产勘查、促进矿山合理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
一、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明显
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以来,主要是已有探矿权勘查程度的提高,勘查程度由普查提升到详查的6宗,由详查提升到勘探的3宗,主要矿产新增资源储量:石墨矿(矿物量)44.452万吨,原煤8451万吨,铁矿石量37.5万吨,伴生铜矿金属量4528吨,银金属量62.154吨。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
新设矿权避开水源地及军事禁区等禁止开采区,矿山数量明显减少,从2015年的53个下降到2020年的42个。矿山规模结构不断优化,大中型矿山比例有所提高,由2015年的5.2%提高到2020年的1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矿山“三率”水平基本达到“三轮规划”指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效果明显
我旗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严格按照地质环境治理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生产边治理,按照生产矿石量提取治理恢复基金,地质环境治理成果显著;针对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累计投入治理资金3524.28万元,共完成治理区86个,累计治理面积约1.81km2,治理工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成效显著
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提升办事指南规范化、办事材料精准化,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流程图,推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缩短了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为推动全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的测量队伍对辖区内在期生产的矿山进行动态监测,并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自治区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关键时期,也是正镶白旗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矿业发展必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走绿色发展之路。近年来,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日益加强,正镶白旗处于锡林郭勒盟南部,草原面积占全旗面积一半以上,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旗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国土空间管控,牢牢把握“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走生态优先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
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需要稳步提高。近年来国际与国内形势不断变化,矿产资源仍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就要求正镶白旗立足于自身矿产资源禀赋特点,推动煤炭能源、金属、非金属矿产转采进度,加大铁矿深部探矿,有针对性加大稀有金属调查评价和勘查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建筑用砂石,全面提升正镶白旗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矿业结构调整与资源高效利用稳步提高。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向导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是自治区及锡林郭勒盟发展的行动纲领。我旗矿山数量多,规模小,资源利用率偏低,小型非金属矿、建筑用砂石缺乏统一管理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进一步压缩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控制砂石矿开采总量,促进矿业集中化、规模化发展。加强铟、镓、镉等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提升晶质石墨等特色非金属矿开发利用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需要继续深化。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加强落实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矿业权“净矿”出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助推矿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牢牢把握“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强勘探和转采,保障资源供应。统筹好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强度,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为正镶白旗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强化资源保护,持续开展开发利用总量调控,依托能源资源基础,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严格环境准入门槛,构建矿产资源集约集聚、规模化开发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促进矿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开创现代矿业经济与生态协同发展新局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持续好转,助推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布局更加优化,地热等清洁能源调查成果显现,多金属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的矿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稳步提高。积极推动宝力根陶海煤田、都比银多金属矿、额里图石墨勘探转采审批工作进程,推动三面井银铅锌矿技改升级和乾金达东胡银铅锌矿扩产能工作。进一步提升银铅锌等优势矿产勘查程度,加强地热及矿泉水勘查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优化产业布局与调整矿业结构。结合矿产资源分布特征和实际需求,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科学制定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数量,集中管理,集中治理,集约规模化开采辖区内矿产资源。建筑用砂石矿山总数控制在5家以内,建筑用砂开采总量控制在20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开采总量控制在30万立方米。基本完成萤石矿整合,力争萤石采矿权总数控制在5家以内,全旗矿山总数控制在24家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10%。
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绿色矿山奖补机制,完善绿色矿山名录进出管理机制。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力争2023年底前,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的6家矿山进入绿色矿山名录;2025年底前,全部生产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推动矿政管理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积极探索砂石“净矿”出让,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本级发证矿业权出让登记。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专栏1 正镶白旗矿产资源主要规划指标表
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新增资源量
|
铁矿石量
|
万吨
|
10
|
预期性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
建筑用砂矿开采总量
|
万立方米
|
≤20
|
预期性
|
建筑用石矿开采总量
|
万立方米
|
≤30
|
预期性
|
|
矿山总数
|
个
|
≤24
|
预期性
|
|
建筑用砂石矿山总数
|
个
|
≤5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10
|
预期性
|
二、2035年展望目标
勘查开发空间布局更加合理,矿山企业结构调整得到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更加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偿使用管理更加有序,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得以全面提升,矿山企业基本达到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绿色矿业开发模式全面实现,矿政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落实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限制、禁止勘查开发区域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勘查调控方向
加强正镶白旗优势资源深部勘查,加强地热等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力度。
限制勘查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原则上不再新立此类矿产的勘查项目。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二、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开采铁、银铅锌等优势金属矿产,推动宝力根陶海煤田、都比银多金属矿、额里图石墨勘探转采审批工作进程,推动三面井银铅锌矿技改升级和乾金达东胡银铅锌矿扩产能工作。
限制开采湿地铌钽以及砂铁等重砂矿物。
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的开采。禁止开采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项目。
第二节 集中开采区
为便于集中管理、集中治理、集约规模化开采,落实盟级规划划定的建筑用砂石矿集中开采区11个。集中开采区要求资源储量较大,矿石质量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要求,开发利用条件和交通运输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空间范围。新设置建筑砂石采矿权时,原则上在规划的集中开采区内。
集中开采区内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出让采矿权时明确具体开采范围与储量,采矿权必须符合开采规划准入条件,集约节约开采矿产资源。
专栏2 正镶白旗集中开采区基本情况表
编号
|
分区名称
|
主要矿产
|
面积(平方公里)
|
已设采
矿权数量
|
新设采矿权数量
|
CS001
|
恩格尔宝力嘎查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51.62
|
1
|
1
|
CS002
|
原布日都苏木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19.05
|
0
|
1
|
CS003
|
伊森郭勒嘎查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60.12
|
1
|
1
|
CS004
|
明安图镇乌宁巴图嘎查西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3.11
|
0
|
1
|
CS005
|
明安图镇乌宁巴图嘎查东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1.39
|
0
|
1
|
CS006
|
宝力根陶海苏木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0.17
|
0
|
1
|
CS007
|
明安图镇西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22.46
|
1
|
2
|
CS008
|
陶林郭勒马场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13.29
|
1
|
1
|
CS009
|
查干宝恩本村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28.21
|
0
|
3
|
CS010
|
南沟村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56.13
|
1
|
3
|
CS011
|
额里图牧场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石
|
29.97
|
2
|
3
|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本轮规划对已过期多年且未延续的“僵尸”矿山进行清退,对保有资源量少、分布散乱的萤石矿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区规模,力争萤石矿总数控制在5家以内。提高新建矿山准入规模,对建筑用砂石划定集中开采区域,严格控制矿山总数。至本轮规划期末,全旗矿山数量控制在24家,其中砂石土矿山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为满足我旗城乡建设的砂石土、建筑石料供给需求,保证二广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建筑用砂开采总量控制在20万立方米以内,建筑用石开采总量控制在30万立方米以内。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占用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宜,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所执行的最低开采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相关文件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且开采量要符合年度开采计划和规划总量调控要求。规划期内,不新设露天煤矿。新投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要在资源量达到大、中型矿区(床)基础上设立,新建矿山产能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
专栏3 正镶白旗主要矿产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1
|
煤(地下开采)
|
原煤:万吨/年
|
300
|
|
|
2
|
铁矿(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
矿石:万吨/年
|
100/200
|
30/60
|
|
3
|
富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
矿石:万吨/年
|
100/200
|
30/60
|
6/6
|
4
|
铅矿
|
矿石:万吨/年
|
|
30
|
|
5
|
锌矿
|
矿石:万吨/年
|
|
30
|
|
6
|
普通萤石
|
矿石:万吨/年
|
15
|
10
|
|
7
|
砖瓦用粘土
|
矿石:万吨/年
|
30
|
13
|
|
8
|
建筑用砂
|
万立方米/年
|
30
|
6
|
|
9
|
建筑用石材
|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
二、矿山规模结构调整
优化矿山规模结构,促进矿业的规模化经营。按照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清退“僵尸矿山”、淘汰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山,严格控制矿山总数。推进并壮大铅、锌、银、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发展,提高产能,实现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力争规划期末全旗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0%。
三、矿产品结构调整
支持、引导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依靠技术改造解决矿产品加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提高优势矿产品的深加工水平,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向系列化、高附加值、低能耗转变。依托三面井银铅锌矿、乾金达东胡银铅锌矿资源,发展冶炼,延长产业链,实现产品结构多元化,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发展。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企业通过节约与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着重研究解决中低品位矿、复杂难选冶矿及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工作,加快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工作,将潜在非传统资源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资源。推进多金属矿中共伴生的银、铜等金属及低品位矿的回收利用研究。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提高选矿工艺,推进银铅锌多金属矿中稀有金属铟、镓、镉的回收利用及研究。
提高尾矿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做好采掘废石和选矿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中有用组分的回收利用。加强有价值元素的提取技术研究,通过开发应用新的选矿技术和工艺,充分回收有价元素;鼓励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废石作为建筑石料利用。
严格执行“三率”指标要求。完善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与“三率”指标相关的基础数据;配套完善“三率”指标考核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及准入、退出机制。对于资源高效利用的矿山企业,依法优先配置矿产资源,优先保障矿业用地;对于实际“三率”不达标和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新建矿山,必须要采用国家规定或建议推广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投产后的“三率”指标必须达到设计方案要求。
建立健全节约综合利用鼓励机制,贯彻和保证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过程的监督管理。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要主动接受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设计施工,履行开工和收工报告制度。
探索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针对未完成法定勘查投入、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探矿权人,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限制其参与新的探矿权竞买交易。
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依法批准的草原上已建和在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和草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在依法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平面增扩面积,不得未经批准由井工开采变为露天开采,严格控制排渣场、排土场、煤矸石堆场、场区道路占用草原面积。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逐步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的动态管理机制。新设采矿权应符合规划区块,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禁将完整开采规划区块人为分割。全面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地方草原保护相关条例,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杜绝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活动,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强矿山建设前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完善矿山闭坑管理的薄弱环节。
强化建筑材料用砂石开采管理。严格执行《正镶白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审批流程》的要求,矿山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进行掠夺式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难以恢复。加大执法力度,杜绝私采乱挖现象,严厉查处不按设计开采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确保开发过程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能够有效恢复。
采矿权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分立、保留及注销的审批,保护矿权人合法权益。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循环公示,依法逐步有序退出。
第二节 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本着做大、做强、现代化、高起点的要求,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准入制度。依据矿产资源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对新建矿山从法律法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林草地和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及规划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一、资格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水平。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人取得的矿权资格。禁止采矿权人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类装备、技术、工艺。
二、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占用矿产资源的规模相适宜,其开采规模不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按照市场淘汰规则,逐步有序退出。将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作为审批采矿权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滥采乱挖。
三、生态环境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经专家审查后备案。矿山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宜于生态恢复的地表土,并为后续治理留有足够空间,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进行掠夺式开采,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在开发过程中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四、安全准入条件
矿山建设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将绿色矿山标准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针对正镶白旗实际,提高建筑用砂石开采准入门槛,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地和谐。
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全面推进在期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山企业技术改造,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力争到2025年,建成绿色矿山6家。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成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工作机制,在旗人民政府的主导下,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经营。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面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科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限制在生态地质环境脆弱区、重要林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新建矿山,禁止审批对环境有不可恢复的破坏作用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体责任。
二、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若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审方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以及施工规范进行建设、开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采矿权人应当每年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并及时治理。采矿权人应当每年计提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以及土地复垦等,其提取、使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矿山闭坑治理方案,按规定报请相应的部门审查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并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随机抽中的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未按要求履行治理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权或者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完善考核和评估调整制度,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一、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
建立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草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推进规划实施合力。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和其它指导性文件,并抓好落实工作。
二、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规划,维护全旗矿产资源开产与开发利用的正常秩序,将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目标指标纳入政府的管理目标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依据。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建立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总结和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协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管理的需要,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问题、新形势,对规划进行及时调整和滚动修编,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监督检查规划目标、指标任务的实施情况。建立规划批准前的公示和批准后的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管理和监督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同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并纳入全区统一数据库,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规划、勘查、开发、保护等管理部门做好支撑服务。
六、注重宣传,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环境
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地质环境的不可逆转性,要求全社会树立珍惜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忧患意识,需要创造人人监督并自觉执行规划的社会氛围。要加大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力度,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和矿业权人、社会公众认识到制定规划的必要性和执行规划的重要性,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的社会地位,使规划切实成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主办单位: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 :1525290001
电话:0479-652153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