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的通知》蒙银发〔2017〕82号文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货款业务”。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关千审计发现问题及创业培训政策的复函》内就服办函字 〔2023〕 15号,关于“贷款人员贷后身份变化(包括在其他单位就业、萱业执照注销、贷款人员死亡等)是否继续享受贷款贴息的答复:“凡是个人或小微企业货款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条件的,应从贷款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贷款贴息条件)之日起终止享受贷款贴息,终止担保基金担保。将个人或小微企业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情况及时告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原渠道追回多发放的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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