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向卫健委妇幼股提交个人材料: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分娩医院出具的出生诊断证明(内容包括:产妇姓名、孕周、分娩时间、接生者姓名、新生儿姓名、性别、身长、体重、原发《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及住院号)。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病历复印件。登报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作废。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若未上户,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证明新生儿未上户)。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具有法律效益的亲子鉴定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