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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正镶白旗关于2024年秋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期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自2024年9月15日起我旗进入秋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秋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期

2024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

除各苏木镇城区外,正镶白旗全境均为防火戒严管制区。

三、防火期相关要求

(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职责:

1.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

2.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

和责任区;

3.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定期检查维护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语。

(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和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交通运输、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将监测到的森林草原火情及时通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学校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教育。

(三)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车辆待命制度,保证通讯信息畅通。严格遵守防火信息报告程序,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行为。特别是在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同时,防火期内要切实加强工矿企业的督查、监管力度,严禁运输车辆跑火等行为引发火灾。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因科研、抢险等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经批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旗林业草原和水利局、森林公安局的监督管理。

(五)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林业草原和水利局批准。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

2.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责任追究

(一)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正镶白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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