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政策,切实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促进草原生态恢复,推动全旗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人常发〔2021〕53号)及《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21〕96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2022 年 5 月 24 日经政府第十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人常发〔2021〕53号)及《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21〕96号)为制定依据。
二、《管理办法》坚持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二是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三、《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正镶白旗境内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凡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总则6条、组织实施11条、监督执法8条、护林员和草原专职管护员职责3条、法律责任5条、附则2条。
五、相关法律责任
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以嘎查为单位划定,对不签订草畜平衡合同书的草原承包经营者,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3〕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所在嘎查划定的草畜平衡或禁牧区相关规定,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措施。
《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对解决全旗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一篇:
下一篇:
主办单位: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 :1525290001
电话:0479-652153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