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 作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苏木镇、各相关单位、旗供电分公司:
为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防范 和遏制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施工作业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保障我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下放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情的通知》(锡能源电发〔2020〕3号)以及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 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我委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
二、申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整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三、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前必须取得电力设施产 权单位意见,并同步将申请材料向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进行备 案.
四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与电力设施产权 单位的协同配合,严格落实电网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操作规程,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严防各类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发生。
五、旗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做好电力设施日常安全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第一时间向我委报告。
六 、各苏木镇要配合做好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 作并协助指导辖区内嘎查村、单位及农牧户做好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有关施工作业审批。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正镶白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为:
(一)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 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 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铁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 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 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 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线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 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 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 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 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 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电力监控系统网络设施。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 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边线延伸距 离如下:
1- 10千伏 5.0米
35 - 110千伏10米
154- 330千伏15米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 区的区域可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线路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 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 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 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 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1 . 0米 1.5米 3.0米
4.0米 5.0米
(2)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 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 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 线内的水域。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500米范围内(指水平 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 国家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电业 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 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 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500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应当保证电力 设施安全。
(4)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和计 划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将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 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者已经批准新 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规划审批建筑物时, 应当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三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 施所有人可以先行对树木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十 五日内书面通知树木所有者,并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当地旗县级以上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1)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3)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4)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5)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以
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 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物体距导线小于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 作业;
(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有可能危 及到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七)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四条需进行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许 可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表格(附件二);
(二)作业方案,包括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工商登记执照复 印件、施工资质复印件、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 现场图纸等;
(三)安全方案,包括作业与电力设施距离、可能影响电力设施 的原因、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事故预案、作业联系人等。
第五条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有关申 请表格与文件送交管辖该电力设施的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 部门予以登记受理;
(二)勘察审批:电力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 进行勘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出具同 意与否的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三)批准作业:申请人凭审核批准的意见书,在与电力管理部 门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附件三)后,由电力管理部门发放电力设 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附件四),并向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四)申诉受理:对电力管理部门不批准施工作业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人,可于知道不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施工作业项目涉及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时,作业 人应向锡林郭勒供电公司申请许可,35千伏及以下的,应向正镶白 旗供电分公司申请许可。
第七条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遇有 重大施工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生产、调度、用电等部门提出意 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许可证。
第八条作业联系人应负责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 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 重大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并根据电力管理部 门的意见调整施工方案。
第十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作业项目进 行现场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 时提出建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反安全协议的,应发出整 改通知单,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电力 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 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 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作业人因违反安全协议书规定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电 力设施损坏的,应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抢修、调查事故原因,并与 电力管理部门或第三人协商解决赔偿责任问题。
第十二条对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电力设 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编号:第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个人)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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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日 期 |
年 月 日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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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路 名 称 |
杆、塔 |
# 至 # |
左右 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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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工作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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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现场草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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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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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运行 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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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主管 部门意见 |
附件三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甲方: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乙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进入电 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确保电力设 施完好和公共安全,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电力设施运 行维护单位双方协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时严格遵守以下规 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擅自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3、向导线抛掷物体;
4、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5、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6、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 装广播喇叭;
7、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8、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9、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 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0、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
筑道路;
11、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 志牌;
12、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 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13、不得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1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5、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 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 木、竹子;
16、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17、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 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18、不得影响电力设施交通的畅通,应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 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19、不得影响电力设施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弓起基础周围土壤、 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20、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21、建房设备、工器具、材料等和有关人员距架空电力线导线的 最小净空距离不得小于电气安全距离;
22、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乙方必须跟有关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具有上述有关规定的协议
书,将安全规定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人。
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损坏电力设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作业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
经审核,同意 在 年 月 _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入位于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作业。
作业期间,作业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电力设施 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公共安全。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通知单
: 你在 进行的 施工 作业,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到电力设施的安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请按照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供电分公司《电 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月 日前,携 带有关身份证明、施工资质证明、工程批准文件、工程概况、施工方 案、现场图纸及事故预案等资料到 办理施工 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在取得审批许可前,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危及电力 设施的作业。
通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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