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防火戒严的命令

白政发〔2023〕113号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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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条例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9月15日起进入秋季防火戒严管制期,现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戒严期

  秋季防火戒严管制期:2023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

  除各苏木镇城区外,正镶白旗全境均为防火戒严管制区。

  三、相关要求

  (一)正镶白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落实防灭火工作责任,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从严管控野外火源,加强巡查巡护,监管特殊人群,备足灭火机具,完善扑火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班,科学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保护森林草原安全。

  (二)森林草原秋季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因科研、抢险等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经批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旗林草局、森林公安局的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进入高火险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2.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林草局批准。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3.戒严期内,严禁旅游车辆和游客进入防火戒严区旅游。

  (三)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车辆待命制度,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四、责任追究

  (一)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森林公安局(环食药大队)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森林公安局(环食药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