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白安委会发﹝2022﹞11号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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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要求,旗安委办制定了《正镶白旗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通过正镶白旗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正镶白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正镶白旗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及无具体非法、违法和谎报、瞒报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事故隐患或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属地原则负责受理辖区各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内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先期已发现的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初步证据、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同级财政承担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