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白政办发〔2020〕48号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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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正镶白旗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3日

  正镶白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升低保家庭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锡林郭勒盟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6〕9号)和《锡林郭勒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锡民政发〔2016〕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是指社会救助部门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来认定一个家庭能否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三条 凡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家庭,须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嘎查村(社区)、苏木镇、旗民政局对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条 家庭收入的认定主要采取申请受理、收入核算、民主评议、群众监督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低保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按户施保、补差式发放。

  (四)动态管理原则。

  (五)与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扶贫开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 由旗民政局负责对全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进行解释,对新申请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我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建立档案。

  各苏木镇负责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苏木镇委托,协助苏木镇承担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和低收入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第八条 户籍在我旗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旗认定办法规定的,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社会救助经办窗口申请低保救助。

  户籍在我旗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旗认定办法规定的,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社会救助经办窗口申请低收入救助。

  第九条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和重病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土地草场租赁收入、大型农牧机械等。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度残疾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人员。

  (三)义务兵服兵役人员,军校学生和研究生在读人员。

  (四)子女已成家但户籍未迁出的、户籍已迁出但生活在一起的。

  (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但父母健在的。

  (六)具有劳动能力的已成年子女。

  第三章  认定核算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的认定核算。家庭人均收入是衡量能否纳入低保和低收入的重要参考数据之一。认定家庭收入的各项指标,依据国家统计标准规定的收入项目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家庭收入扣减项目金额)÷家庭人口÷12个月。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全体家庭成员的各种经营收入+工资和务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收入+其它收入。具体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牧区无畜户家庭的计算为:家庭生产经营年收入=当地上年度农牧民可支配收入×60%×家庭成员×个人劳动力系数。其中,收入系数60%为平均年景和收成,家庭成员应根据每个成员的劳动力系数分别计算后核算。

  (二)牧业经营性收入。

  1、农牧业生产经营性收入栏测算办法:农牧区养殖业经营性收入以日历年度能繁母为基数,按繁成率(牛:75%,羊:100%) 的比例和市场均价测算。

  2、养殖业经营性收入以日历年度能繁母畜为基数,按繁成率(牛:75%,羊:100%)的比例和市场均价测算,种植业经营性收入以农牧业部门实地测产亩平均产量和市场均价测算。

  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的说明

  (一)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核算办法如下: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 职和零散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核算方式参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或通过调查 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 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务工年收入计算=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城市最 低工资标准×8个月的总合。

  2、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农业生产经营年收入计算=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 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养殖业经营年收入计算=牲畜核算标准×牲畜数量。牲畜核算标准:牛马骡驴骆驼等大牲畜 4500元/头,羊400元/只进行计算。

  农区有畜户双方55周岁以下的家庭按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60×家庭成员,牛羊收入同步计算。

  牧区双方55周岁以下的家庭,牲畜大畜3头以下(包括3头),小畜50头的家庭,核对家庭收入是加入一方的务工收入(上年度本地区按人均可支配收入×60%)。

  注:农牧区无畜户在本(嘎查)村居住的计算收入:按当地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数×劳动力系数。

  代为亲属或他人饲养牲畜的大牲畜按每头每年4500元/头。计算小牲畜按每只每年400元/只收入计算。

  禁牧区无畜户女方55周岁以上男方60周岁以上的家庭按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50%×家庭成员计算。

  3、农区无畜户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的家庭,在本嘎查村居住的家庭核算收入时另加夫妻一方8个月的务工收入。在外地打工的务工人员,以12个月×劳动力系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打收入核算收入。

  4、城乡居民务工收入家庭有土地或草场的,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核算;无法提供证明或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劳动的计算方式为:家庭个人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务工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5、既无土地又无草场的在本旗非农业户籍务工收入核算方法,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核算;无法提供证明或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劳动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计算。个人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务工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平均可就业的系数(85%)。

  6、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耕地、草场、住房等非 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 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牧区草场租赁费每亩7元,土地流转实际租金核算。

  7、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惠农补贴,除农机购置补贴、粮食直补综补、退耕还林、公益林补贴计算家庭收入外,其他不计入收入,计入收入的补贴证明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

  (二)农业经营性收入包括:政策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生产性收入、土地流转性收入、经济作物种植(按实际产量和当年的市场行情计算)收入。

  设施农业蔬菜大棚的收入计算方法:每处种植面积0.4亩以下(含0.4亩)的大棚每处按5000元计算;每处种植面积0.4亩以上的大棚每处按8000元计算。

  (三)商业经营收入包括:从事零售、餐饮、旅游、服务等营业性家庭收入按年度利润收入核算,对于利润难以核查的应按当地同行业中等利润水平测算,并提交嘎查、村民主评议会认定。

  (四)工资性收入。包括从事主要职业及兼职收入,主要有工资、薪金、各种奖金、劳动分红、加班费、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养老金(不包括基础养老金)、补偿金及各项保险、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按实际领取数额核算。

  (五)财产性收入。出租耕地、草牧场、林地、房屋等有协 议、裁决或判决的依据其数额核算,无依据核查或不承认有上述收入的,应按当地同类财产出租获取中等水平收入核算,并提交民主评议会认定。

  (六)转移性收入。国家各项政策性补贴等。

  (七)赡养费收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无论是否属于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都应向父母缴纳一定的赡养费用,该项费用按子女给父亲或母亲 任意一方核算。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扶)养费的计算方法: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 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赡养费 按以下方式计算:

  (1)居住农村牧区子女,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 %(按每年600元执行)。

  (2)城镇务工无稳定收入子女,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上年度本地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6%(按每年600元 执行)。

  (3)从事种养殖业经营子女,付给父母一方年赡养费=家庭种养殖业年收入×6%(按600每年元执行)。

  (4)子女在农村牧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子女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上年度本地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8%(按1200元执行)。

  (5)从事民营企业和大中型合作社的子女付给父母的赡养费为每年6000元(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

  (6)在嘎查村担任职务的书记、嘎查长会计付给父母的赡养费为每年1000元计算。

  (7)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6%,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职工,年工资核定基数不低60000元;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3600元;退休人员按1000 元赡养费计算;公益性岗位、社区民生、三支一扶等人员赡养费每年1000元计算。

  (8)对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的费用,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 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按其个人年收入的20%给付(上年度本地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20%按3600执行)。

  (9)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的认定:由公证部门公证过的遗产、捐赠,按公正书认定值核定;无公证的遗产、捐赠等,根据评估值确认。

  说明: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不低于年收入 10核定赡养费;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人员的收入只计算其草场补贴收入和子女的赡养费收入(医疗支出不扣减);因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原因不能纳入低保范围救助的重病、重残人员(肢体和精神一、二级残疾)、可给予临时救助。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八)以下情况的子女可不计算其赡养费用:

  1.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子女。

  2.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除外)。

  3.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

  4.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

  5.在监狱服刑人员。

  6.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的认定核算。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名下所拥有的各类资金、资产以及非生活必需品等。

  (一)资金:申请低保家庭各成员名下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二)金融资产:申请低保家庭各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及各类理财产品,按即时价格变现后累计余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

  (三)房屋:家庭拥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无出租用房,无商业用房。

  (四)债权:家庭各成员名下拥有的债权数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

  (五)商业经营:工商注册资金数额低于当地低保障标准 24 个月之和,无经常雇工从事经营活动。

  (六)机械设备: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无大型农牧机具(80马力以上含80马力的拖拉机及其配套作业机具,畜牧业养殖机械5立方米以上的TMR。

  (七)消费:家庭各成员均无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通信费用年支出总额人均在当地低保障标准的 15%以内。

  (八)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年的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我旗低收入认定的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低保生活保障待遇:

  1、18至55周岁且家庭成员劳动力均为正常的不能申请低保和低收入救助的(有扣减除外)。

  2、在城镇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非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房等原因在低保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低保期间新建、购买房屋的;基础住房面积为75平米/户(以两人计算)、每增加一名共同生活人增加15平米.在盟市以上城市拥有一套住房的。

  3、除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使用的代步机动车外,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50马力及其以上或累计购置金额超过3万元)。

  4、整户家庭举家外出务工3年(含)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5、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雇佣的。

  6、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和遗属补助金等情况;子女有自费出国留学(到日本、韩国等国研修按出国留学计算)、择校就读的。

  7、享受低保期间有大额非刚性支出的。

  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体登记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9、有规模经营性的种养殖大户。

  10、土地、草牧场、林地和住房被征(占)得到合理性补偿, 且补偿金人均高于保障标准 3 倍以上的。

  11、变卖、隐匿家庭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1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

  13、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吸(贩)毒、嫖娼、邪教组织等 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行政拘留、服刑、 强制戒毒期间的;在银行有不良信用和被公布为老赖期间的。

  14、符合特困供养、孤儿条件的,分别按程序申请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

  15、购买商品房、酒店式公寓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兴建非居住用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全旗低保收入的家庭。

  16、人为闲置土地草场的家庭。

  1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1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 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

  19、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处理或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20、外地来我旗就读的在校学生;户籍未落在属于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房产上的毕业生及其他外来人员。

  21、户口未落户到本辖区的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者除外)。

  22、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在我旗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因陪读、养老、打工等特殊原因需在外地居 住的,必需出具所住地民政部门入户调查证明。

  23、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24、符合农村牧区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等救助条件的 人员,应分类申请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以上人员无特殊情况应不予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 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十八条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 判决书等。

  (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 记证书等。

  第二十条 劳动力系数认定。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详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重特大疾病认定

  (一)重特大疾病病种。重特大疾病指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器官移植、四氢生物碟缺乏症、Ⅰ型糖尿病、唇腭、农村牧区儿童苯丙酮尿症、农村牧区儿童尿道下 裂、农村牧区产科急危重症、危重症布病(丧失劳动能力)、白塞氏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造成严重后遗症 的心肌梗塞和脑梗死、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各种大型手术治疗期和恢复期或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导致偏瘫或全瘫人员视同重 病,顽疾及旗政府确定应纳入的其它重特大病种。

  (二)重特大疾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医药费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可提供“新农合合作医疗证”“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单”、社保部门报销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

  2、未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旗县级以上医疗 机构治疗时医药费、诊断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经 治医疗机构公章。

  3、近年来申请过民政医疗救助的,也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出具 相关疾病医疗救助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慢性疾病认定:

  (一)当前认定的城乡居民慢性疾病、地方病和特殊病种: 有合并症的糖尿病、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癫痫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天疱疹、支气管哮喘、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风心病、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结核病、股骨头坏死、甲状腺功能低下、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非特异性溃肠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白癜风、碘缺乏病、氟中毒 、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以及认定应纳入范围的其他慢性疾病。

  (二)慢性疾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对于患慢性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旗新农合部门或社 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旗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

  2、对于患慢性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性病的,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或社保报销证明。因特殊原因, 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3、对于患慢性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性病补偿待遇,也末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性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性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慢性病的认定应提供旗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医药费报销单。

  第二十三条 残疾等级认定。依据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确认残疾等级。对于因特殊原因尚未办理《残疾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残联部门开具证明,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残疾证》。

  第四章   合理性支出的扣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下列情况列入扣减家庭核算收入范围:

  (一)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评估重残或重病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国际标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评估重残或重病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

  1、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 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二)扣减特殊困难家庭支出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重病重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家庭,71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丧偶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户,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适当进行扣减, 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

  计算方法:扣减项:全失能的护理费扣减:根据各地区当年农牧民的可支配收入和城镇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半失能的护理费扣减:根据各地区当年农牧民的可支配收入和城镇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

  (三)特殊家庭合理性支出核算

  1、上年度以来,患重大疾病、慢病或突发事件住院治疗后经报销8000元(含)以上的家庭按超出部分金额计入困难家庭合理性支出;

  2、同一家庭有2名及以上在读大学生且未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81号)教育救助政策的家庭,每户按8000元标准计入困难家庭合理性支出。

  3、同一家庭有3名及以上在校学生的,每户按8000元标准计入困难家庭合理性支出。

  4、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以及其他情 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报销的不计入困难家庭合理性支出。

  说明:本条款1-4项不可重复计入;本条款如与上述(三)有重复的,不可重复计算。

  5、在我旗居住的独生之女户和双女户确定其本人无住房的困难家庭可给予3600元租房费用的扣减。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优待金、义务兵退役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大学生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奖(助)学金、困难生活补助金。

  (五)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家庭成员当年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七)人身伤害赔偿金中生活补助以外的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

  (八)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十)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

  (十一)高龄津贴。

  (十二)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

  (十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等。

  (十四)按照《住房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助以外的补助金。

  (十五)居民基础养老金。

  (十六)旗政府规定的其它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第五章  按户施保和补差发放

  第二十六条 城乡低保工作必须坚持“按户施保”,明确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 农牧区大户口家庭,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家庭人口,并提交民主评议会通过,提供嘎查村及苏木镇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补差式发放”制度,即低保家庭享受低保补贴金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每个家庭每人低保补贴金额=当年最低保障标准-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净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照补差式发放计算后,家庭人均月发放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放。

  第三十条 对于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核算家庭收入时、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退出低保要设立渐退期(12-24 个月)。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个人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政府提出低保和低收入生活保障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表》及《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二)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

  2.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 录材料。

  3.填写《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授权书》,作为申请人同意授权民政部门、苏木镇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

  4.残疾人还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5.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申请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异地协查表》由现居住地嘎查村(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由常住地民政部门出具当地无低保证明。

  (三)申请人要如实填报《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家庭收入信息;家庭财产信息等内容。如家庭财产收支申报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属实,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四)苏木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六)苏木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交由申请人,并承诺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通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低保家庭需完成以下认定程序,方可纳入低保。

  (一)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苏木镇提出申请。

  (二)苏木镇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入户核查,确定提供的 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并上报旗民政局。

  (三)经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核核定其状况低于当地认定办法规定的。

  (四)由嘎查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对申报家庭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属实情况进行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苏木镇、旗级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

  (五)在特定情况下,特殊人群急需纳入低保和低收入保障范围的,可通过旗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三十三条 审核程序:苏木镇政府是审核低保和低收入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 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核查率要达到100%。

  (一)信息核对。苏木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填写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授权书》及时反馈至旗民政局,由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信息进行核对。

  (二)入户调查。苏木镇政府调查人员通过100%的入户调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 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苏木镇政府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及相关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登记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内民政社救〔2014〕 94号)执行,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应填写《城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或《城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加强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及相关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

  (六)苏木镇政府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登记表》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上签署相应意见, 符合条件的向旗民政局申报,不符合条件的,苏木镇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苏木镇政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申请低保和低收入须按照家庭申请、苏木镇经办机构调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苏木镇审核、旗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不予认定的情况:

  (一)不提交申请、不提供申请所需材料的。

  (二)不对家庭基本情况等履行真实填报的,不接受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授权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为申请低保故意变更财产所有人或转移财产的。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一)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查率达到100%。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进行重点核查。

  (二)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苏木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从苏木镇政府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需要重新进行复查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

  第三十七条 民主评议程序。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 作结束后,由苏木镇政府在嘎查村(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嘎查村(社区)评议小组应以嘎查村(社区)中的村(居)民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10%。参加评议小组的村居民代表不得固定,应从评议小组成员中随机抽取。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两委”成员人数不超过评议小组成员的20%。评议小组成员必须热心于社会救助工作,了解掌握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能够依照政策正确行使表决权。民主评议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评议结果,民主评议会程序如下:

  (一)宣讲政策。苏木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苏木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实的评议记录。由苏木镇政府工作人员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经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核查结束后,苏木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审批程序:

  (一)入户抽查。旗民政局是低保和低收入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苏木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相关的抽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二)建立评审委员会。由苏木镇牵头建立评审委员会。苏木镇政府分管领导和民政所所长、居民代表、离退休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人士参加的评审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和低收入条件进行“二级联审”,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做到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和低收入范围。对符合条件批准对象和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对象,由旗民政局出具批准(不予批准)文件,苏木镇政府依据旗民政局文件批准(不予批准)原因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原因。

  (三)旗民政局应从低保和低收入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到最终审批的工作时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

  (四)严格执行“按户施保”,实行以户为单位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审批和实施保障的制度。坚决杜绝“按人施保”和拆户、分户、合户、平均分配救助金等错误做法。

  第三十九条 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低保和低收入保障审核审批张榜公示制度。

  (一)苏木镇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嘎查村(社区)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旗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在媒体上公示并通过苏木镇政府、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等。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 月起发放低保金;对批准低收入家庭的备案做好台账。

  (四)对公示有异议的,旗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拟批准享受低保的应申请重新公示,如仍不予以批准的应由旗民政局出具正式文件委托苏木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建立异议复核制度,群众对审核审批结果有意见的, 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复核,并作出解释。

  (六)公示要注意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 资金发放程序:

  (一)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坚决杜绝集中发放和推迟发放。

  (二)低保资金统一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由旗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旗民政局每月底前将下月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提供给 旗财政局,旗财政局将发放资金拨付代发金融部门,由代发金融部门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旗民政局要根据资金发放运转过程中所需运转时间, 提前编制并向旗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发放计划,并联合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部门签订按时发放协议,确保每月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户。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 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动情况,不隐瞒或虚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第四十二条 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按季度需对救助对象婚 姻状况和死亡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申请家庭人口及经济变动情况登记归档,并根据变动情况对其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核对对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旗民政部门提出复核。

  第四十五条 核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 保密,不得向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四十六条 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或将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以前我旗有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方面 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正镶白旗城乡低保劳动力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