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办发〔2022〕38号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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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政办发〔2022〕38号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24日政府第十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政策,切实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促进草原生态恢复,推动全旗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人常发〔2021〕53号)及《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21〕9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镶白旗境内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凡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

  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实行动态划分管理,五年为一个调整周期。

  第三条  农区实施全年禁牧,实行舍饲圈养。

  第四条  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实行主体责任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是行政区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嘎查村委员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是本嘎查村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直接主体;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林草部门是全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方案,指导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区合理划定,科学核定暖季适宜载畜量、确定休牧起止时间;农牧部门是全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保障主体,负责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少养精养优养,减轻草原承载压力,并做好饲草保障和牲畜疫病防控;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均为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执法主体,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草原区域的监督执法,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林地区域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实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的牧民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牧部门负责对享受政策的牧民登记造册,统一印刷草畜平衡和禁牧合同;建立全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培训,助推补奖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补助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纳入各苏木镇及林草、农牧、财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旗林草部门会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区域。草畜平衡区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载畜量,严禁超载过牧,并在草畜平衡区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措施。禁牧区禁止自然放牧利用,并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第八条  旗林草部门根据自治区草原冷暖季适宜载畜量计算方法,测算全旗适宜载畜量,报盟林草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苏木镇分解到嘎查村(分场)和农牧户,明确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全年禁牧舍饲圈养牲畜数量应单独统计,确保载畜量核定科学合理。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

  第九条  草畜平衡载畜量核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承包草原现状,包括草原面积、类型;

  (二)人工草地、饲草料地面积及产量;

  (三)根据可食饲草料总量计算的适宜载畜量;

  (四)实际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

  (五)其它需登记的事项。

  第十条  禁牧和草畜平衡合同书五年签订一次。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与苏木镇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状;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状。

  苏木镇组织嘎查村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合同书、草畜平衡合同书,并收集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草场经营权证或草场承包合同、照片等相关资料,同时按户籍人口建立草原补奖政策档案一式五份,苏木镇、农牧部门、林草部门、嘎查村(场)、牧户各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旗林草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十三条  流转草原场严格执行上级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畜群牲畜规模,放牧牲畜数量不得超过承包草场所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标准。通过流转经营草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旗林草部门要加强草原生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各苏木镇应在禁牧区显著位置设立禁牧区域图及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旗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草原行政综合执法、草原生态保护监测、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标识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员经费等,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每年按时发布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公告,明确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区域、期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宣传部门会同林草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宣传教育。嘎查村两委、驻嘎查村工作队充分发挥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中的宣传引导监管作用,将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纳入村规民约,将农牧户落实情况纳入旗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村治理积分制管理。苏木镇、嘎查村级林草长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定期开展巡护工作。

  第十七条  苏木镇以嘎查村为单位,定期公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情况。嘎查村以农牧户为单位,定期公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情况(包括每户核定载畜量、实际养畜量、草原奖补资金享受额和发放额、违反禁牧规定和超载过牧处罚情况等)。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情况公示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传统媒体、新媒体、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公示栏、农牧民大会、党员会议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嘎查村委员会对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旗人民政府负责。上一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进一步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进行监督指导,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九条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嘎查村(分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情况;

  (二)依法查处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反映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的各类举报。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规定,对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放牧的,违反草畜平衡制度超载放牧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责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应现场指导被处罚人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对线上支付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受被处罚人委托代为缴纳,并于7日内将缴纳凭证交于被处罚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改正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对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放牧的牲畜和超载放牧的牲畜进行集中管理,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七个工作日或无人认领的可由禁牧工作行政执法机构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上缴旗财政。

  第二十三条  旗财政、农牧、林草部门及各苏木镇要认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补奖资金发放与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履行挂钩机制,奖励履责者,扣罚违约失信者。

  对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规定,提出扣发当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意见,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农牧及财政部门执行;对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的,及时发放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监督电话、信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嘎查村委员会应当成立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自我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制度,充分发挥浩特小组、牧民之间相互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的罚没款全额上缴旗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护林员和草原专职管护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实行护林员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护林员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林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聘用,护林员补贴按照上级要求发放;草原专职管护员由旗人社部门会同林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聘用,管护补贴金额结合上级下达的草原管护补贴资金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护林员和草原专职管护员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林地草原资源,制止、报告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

  (二)巡查、报告、处理森林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三)宣传林草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督促管护区企业、群众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草资源监测等其他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六)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报案;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护林员和草原专职管护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补贴分基础部分和绩效部分。对每月考核绩效不达标的扣发当月绩效补贴,扣发的绩效补贴用于奖励工作表现突出的管护员。对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护林员和草原专职管护员均由旗林草部门和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具体管理考核办法由旗林草部门和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同制定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以嘎查为单位划定,对拒不签订草畜平衡合同书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所在嘎查划定的草畜平衡或禁牧区相关规定,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措施。

  第三十条  对在封山(沙)育林区、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或者在其他有林地内放牧,造成林木损毁的,由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苏木镇,视情节按照《正镶白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约谈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禁牧区放牧、平衡区超载放牧问题严重,生态安全受到威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9日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正镶白旗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