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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镶白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90116866503/2023-00008 发文字号:白政发〔2022〕121号
发文机构:正镶白旗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民政、扶贫、救灾
概述: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镶白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11-08 08:37:07 公开日期:2022-11-08 08:37:07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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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镶白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08 08:37

 正镶白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锡林郭勒盟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林郭勒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监督指导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确认工作。嘎查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三)动态管理原则;

(四)与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凡户籍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资金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服兵役人员,军校学生和研究生在读人员;

(四)子女已成家但户籍未迁出的、户籍已迁出但生活在一起的;

(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但父母健在的;

具有劳动能力的已成年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相关申请材料包括:①家庭户口簿和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填写城乡居民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承诺书》和《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作为申请人同意授权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并保证申请资料中所提供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系诚信申报;④患重病、慢性疾病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如医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等);⑤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人证》;有在校大学生的家庭,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或领取遗属费的证明材料

第十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拥有汽车的家庭及大型农机具的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二)个体经营户或参加在工商注册合作社的家庭;未在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社的家庭

(三)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四)城镇居民家庭和业户口家庭拥有2套以上城镇住房的家庭;原则上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全旗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拥有1套商住楼的家庭(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全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期间购置城镇住房的家庭(因拆迁或者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五)本人或配偶有一方是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正式职工家庭

(六)家庭成员中有领取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享受遗属待遇。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等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九)变卖、隐藏家庭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

(十)享受低保期间有大额非刚性支出的;有规模经营性的种养殖大户。

(十一)土地、草牧场、林地和住房被征(占)得到合理性补偿且补偿金人均高于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十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吸(贩)毒、嫖娼、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行政拘留、服刑、强制戒毒期间的;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

(十三)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处理或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十四)户口未落户到本旗的人员。

(十五)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十六)符合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类申请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十)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义务兵退役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奖()学金、困难生活补助金。

(五)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家庭成员当年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金。

(七)人身伤害赔偿金中生活补助以外的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

(八)因工(公)负伤人员医疗、护理等费用。

(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十)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十一)高龄津贴;

(十二)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等。

(十三)按照《住房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

(十四)“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为93元/月,自治区本级确定的部分为47元/月)。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第十六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按照以下认定财产项目进行家庭财产的认定核算。

资金: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各成员名下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月之和。

金融资产:申请低保家庭各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及各类理财产品,按即时价格变现后累计余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月之和。

房屋:家庭拥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无出租用房,无商业用房。

债权:家庭各成员名下拥有的债权数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

机械设备: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无大型农牧机具。

消费:家庭各成员均无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通信费用年支出总额人均在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15%以内。

其它: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财产认定项目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十八条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率要达到100%。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提请信息核对后,委托第三方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根据核对实际情况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定期提交苏木镇

第二十二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在嘎查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核对结果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嘎查村(社区)对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开评审。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进行“二级联审”,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批准享受低保家庭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入档备案。没有批准的申请对象,由苏木镇负责通知申请人,说明未纳入原因。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如拟批准享受低保的应重新公示,如不予以批准的应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家庭月低保补贴金额=(当年最低保障标准-申请人的家庭人年均净收入)÷12个月×家庭人数。 按照补差式发放计算后,家庭人均月发放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放。

第二十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旗民政局应当公众平台、媒体上已批准的社会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等信息进行公示。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由旗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苏木镇每月底前将下月低保对象清册及发放资金数额清单提供给旗财政局,财政局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者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备案情况民政部门。

第三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不隐瞒和虚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旗民政局,民政局核对其提供变动情况的真实性。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申请家庭人口及经济变动情况登记归档。

第三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旗民政局按月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婚姻状况、死亡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苏木镇人民政府。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增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第三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七条 旗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苏木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对苏木镇人民政府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相关的抽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四十二条 嘎查村(社区)“两委”及社会救助协理员提供申请低保家庭的基本信息时,如瞒报、虚报、错报和漏报的按照法规条例依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低保个人如瞒报、虚报、错报和漏报的按照法规条例依规追究其责任;如情节严重的移交纪监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核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保密,不得向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83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低保边缘户具体认定内容与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一致,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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