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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农村牧区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90116866503/2023-00004 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21〕11号 
发文机构:正镶白旗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国土资源、能源
概述: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农村牧区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3-05 08:38:05 公开日期:2021-03-05 08:38:05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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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农村牧区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的通知

来源: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3-05 08:38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正镶白旗农村牧区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35

正镶白旗农村牧区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一、审批流程

  (一)符合农村牧区住宅用地申请条件的农牧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嘎查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农村牧区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旗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500平方米、牧区600平方米)

  (二)嘎查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召开农牧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至少七日(包含节假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嘎查村委员会提出申请,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查。

  嘎查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三)苏木镇人民政府收到嘎查村委员会提交的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要求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现场查看记录表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等工作。

  (四)苏木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分批次将相关材料报送农牧和科技局审查。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农村牧区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办理占用林地或草地审批手续。

  (六)苏木镇人民政府到相关部门核查是否涉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在取得农牧和科技局审查意见、林业和草原局林地或草地审批手续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苏木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分批次提出申请,将农用地转用请示、部门审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旗自然资源局审查。

  (八)旗自然资源局受理审查涉及占用耕地的,请示旗人民政府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审查无误后拟定“一书两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组件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九)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苏木镇人民政府下发同意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

  (十)苏木镇人民政府收到批复文件后,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规定,及时为农牧民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二、提交材料

  (一)嘎查村委员会关于办理农村牧区住宅用地的申请、公示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苏木镇人民政府关于××苏木/镇××年度第××批次农牧民住宅用地的请示;

  (三)农牧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用地基本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是否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等内容)

  (四)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五)“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六)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权属界线指认书;

  (七)林草部门占用林地和草地的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草地需附)

  (八)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单(占用耕地需附)

  (九)是否涉及生态保护区(自然资源局出文)、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林草局出文)、水源地保护区(环保局出文)、文物保护区(文物局)

  (十)有无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一)农牧民住宅用地现场查看记录

  (十二)违法用地处理材料(涉及违法用地需附)

  (十三)简版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宗地图

  三、工作要求

  (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我旗宅基地标准。

  (二)涉及占用耕地的,自然资源局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相关费用,旗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不得向农牧民收取任何费用

主办单位: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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