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正镶白旗生态治理项目区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13〗 〖来源:〗 〖作者:〗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白政发〔2008〕11号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镶白旗生态治理项目区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正镶白旗生态治理项目区管护办法》已经2008年4月3日正镶白旗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正镶白旗生态治理项目区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有效保护生态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着“建管结合、狠抓管理、重点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治理项目区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具体包括封山(沙)育林工程、飞播治沙造林(种草)工程、人工造林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国家公益林建设工程。
    第三条  凡列入生态治理工程项目的区域,一律实行全年禁牧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区内放牧。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区可做为打草场或发展灌木柳林利用。因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在项目区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开采矿产资源的,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施工项目审批程序,作业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林草植被的措施。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生态治理工程项目(除退耕还林项目)以旗为基本建设单位,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护负责,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建后工程及运行管护负责。苏木镇长是项目管护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区的行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区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负责对所制定的制度和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到位。
    各苏木镇管护组织,依照旗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正当的管护权,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区全面具体管护的职责。专职管护员是项目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巡护项目建设区,制止各种破坏行为,对造成建设成果毁坏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退耕还林项目区退耕户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有幼林抚育、补植、管护的义务。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对退耕户林地抚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嘎查村长(主任)是项目区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落实嘎查村管护组织,安排管护人员,明确职责,有组织地开展好项目区的管护工作,并及时向苏木镇管护组织汇报情况反映问题。
项目区的农牧户均为兼职管护员。
    第五条  旗林业、水利、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森林公安、水政、草原监理机构,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队伍的作用,对全旗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区实行总体监护,行使协调、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管护工作的职责。对旗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区进行严格的管理保护,及时处理损坏、盗窃项目区设施等案件,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不按林业采伐技术规程操作采伐林木或刈割灌木柳的,由森林公安依法予以处罚;对于破坏草原的,由草原监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破坏水保治理工程的,由水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在项目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渎职、失职造成项目区设施和生态建设成果受到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损毁严重的,给予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义务,对破坏项目工程建设,毁坏建设成果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三章  管护经费与管护人员配置
    第八条  各个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区都要配备专职管护员。各级管护组织和管护人员要采用包片、包段等承包形式,制定严格的制度,签定管护承包合同,责任到人。
    第九条  项目作业设计中含管护费的,项目管护经费依据作业设计足额列支;项目作业设计中不含管护费的,项目管护经费,由旗财政部门解决或嘎查村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各项目区的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旗财政将上缴的罚没款100%返还作为项目区管护经费。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生态治理项目区放牧或因畜主管理不善导致牲畜进入项目治理区的,按以下条款对畜主进行处罚。
   (一)牲畜进入项目治理区的,一经发现,由管护人员暂时扣留,并开具《扣留通知书》。畜主或放牧员要在扣留之日起三日内到指定地点认领牲畜并交纳罚款,扣留费用由畜主或放牧员承担。逾期未认领的,依法将扣留的牲畜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二)牲畜进入项目区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处以每次每个羊单位5—10元的罚款(大畜每头折合5个羊单位)。
   (三)农区实施全年禁牧舍饲圈养,违反规定擅自放牧的,按照《正镶白旗农区禁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护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治理区地貌植被破坏的,责令其予以恢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允许在项目治理区挖掘、采石、采沙、采矿、排污的;
   (二)毁树、毁草开荒、破坏植被的;
   (三)超重车辆,履带拖拉机未经允许在林地、草地、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区行驶的;
   (四)盗窃、毁坏、侵占项目工程设备、器材物品的;
   (五)盗窃、毁坏、拆卸围栏设施,擅自移动或毁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区标识和界标的;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捕猎、采挖属国家、自治区、盟市级、旗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
   (七)野外用火造成项目区毁损的;
   (八)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辱骂、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行政执法人员,管护组织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旗森林公安分局、草原监督管理局、水政监察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破坏项目区行为,经核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各苏木镇、旗直有关单位要做好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旗人民政府将责成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牧业    项目区△    管护办法    通知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发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