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发〔2008〕13号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农区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安图镇人民政府,星耀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正镶白旗农区禁牧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3日正镶白旗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正镶白旗农区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森林、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旗农区、奶牛移民区、就地移民区实行全年禁牧制度。
本办法所指农区是指全旗范围内所有划入农区(包括明安图镇北山村、额里图牧场农业分场和育草站)的村、场、站。
第三条 凡在我旗农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牲畜养殖和放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保护森林、草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对违反禁牧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农区禁牧工作坚持部门配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农区禁牧工作采取由旗人民政府牵头,镇政府负责实施,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林业公安,镇、村群众性管护组织分级管理,共同监督。
第七条 健全完善林业公安、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行政队伍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分工协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范围
第八条 镇政府是禁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镇长是第一责任人。镇生态管护大队要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下依法行使管理权,切实做好本辖区的禁牧工作。
第九条 建立行政村信息报警制度。行政村要成立相应的管护组织,负责本村禁牧工作,并及时上报管护情况。
第十条 广大禁牧户要积极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及时准确向各级管护组织反馈管护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区用科学的管理理念,通过舍饲圈养发展现代畜牧业,多途径增加收入,严禁牲畜出牧、破坏生态。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禁牧责任状,镇与各行政村、各行政村与牧户都要分级签订管护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实行“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牲畜谁管理”的禁牧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农区各行政村除经畜牧部门鉴定为良种牛(二代以上西门塔尔牛和荷斯坦奶牛)以外的其它所有畜种实行全年禁牧;鉴定的良种牛实行季节性禁牧,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可在生态项目区、退耕还林还草区、小流域治理区以及严重风蚀沙化、水土流失的区域以外的草场组群适度放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障农区禁牧工作顺利启动和正常管护,旗政府安排农区禁牧管护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十五条 社会各界对农区禁牧管护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管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履行公务,依法行使处罚权,确保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执行公务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禁牧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全额返还作为管护经费。
第十八条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林业公安、水务监察部门以及镇政府均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经核实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对在禁牧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镇、村、农户、及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放牧的,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对禁牧户予以处罚:
(一)凡在禁牧畜种范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放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放牧行为,并处以每次每个羊单位5-10元的罚款(大畜每头折合5个羊单位)。
(二)对于处罚不能当场执行的,扣押违法出牧的牲畜,并出具书面通知书,责令畜主在3日内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认领牲畜;逾期或无人认领可进行公开拍卖以抵罚款,上缴国库。所扣押的牲畜数量折合现金与应罚款数额相当。
(三)扣押期间每个羊单位每天按10元的标准计算饲养费,费用由畜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林业公安和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农区禁牧期擅离职守、滥用职权给农区禁牧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林业公安、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宣传和疏通服务
第二十三条 深入宣传禁牧工作的目的、意义,使农民充分认识到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和引导农民转变经营理念。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应当积极与就业、农牧业、扶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广辟就业渠道,征集就业岗位,做好新增劳动力的安置转移工作,争取做到“转产不减收、转移不增负”,减轻禁牧工作压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畜牧业 禁牧△ 管理办法 通知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