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发〔2008〕14号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4月3日正镶白旗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正镶白旗草畜平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镶白旗行政区域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等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草畜平衡制度是指在合理确定暖季载畜量的基础上,秋冬季备足饲草料,春夏季推行休牧,并大力提倡接冬羔、早出栏、快周转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全年草畜动态平衡。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和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嘎查委员会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监督主体。
第五条 保护草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对超载过牧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 草畜平衡核定
第六条 我旗实行冷暖两季草畜平衡制度。
第七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一只成年绵羊或成年山羊折1个羊单位,一头大畜(包括马、牛等)折5个羊单位。经我旗畜牧部门鉴定,并有档案的黑白花奶牛、骆驼和种公畜以及每户三匹以下的马不列入草畜平衡范围,经旗畜牧工作部门鉴定的并带有耳标的改良牛每头折3个羊单位,当年幼畜按2:1折成年畜。
第八条 冷季草畜平衡核定的相关指标:
(一)冷季草畜平衡核定以牧户冷季贮存饲草为依据,折合成青干草、计算合理载畜量,2斤青贮玉米折1斤青干草,3斤秸杆折1斤青干草,精饲料不计入核定范围。
(二)青贮玉米每立方米为700公斤;垛放散草每立方米为75公斤。
(三)冷季过冬补饲4个月,每个羊单位120公斤青干草,我旗春季休牧原则上在4月1日左右开始,具体休牧期以旗政府公告为准,每个羊单位休牧储备饲草标准为1.5公斤青干草/日。
第九条 暖季草畜平衡核定的相关指标:
(一)暖季草畜平衡核定以草场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场使用权单位为单位进行,草场面积的确定以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列数据为准。
(二)暖季草畜平衡以本牧户承包放牧草场为准,流转草场至少核减20%的载畜量,天然草场合理载畜量,由盟旗两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前三年不同类型天然草场生产力实测平均值,结合卫星遥感技术,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围封禁牧草场及退化、沙化严重的等外草场不计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
(四)暖季每个畜群点应根据当地草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羊群规模,其中山羊比例控制在15%在内。
第十条 冷季合理载畜量不得超过暖季天然草场合理载畜量。
第十一条 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由嘎查委员会负责清点本嘎查牧户的牲畜头数,并逐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甲方为嘎查委员会,乙方为草场承包户,监督方为苏木镇人民政府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暖季草畜平衡主要内容包括:
(一)放牧草场面积、类型、等级;
(二)适宜载畜量;
(三)牧业年度(6月30日)牲畜种类、数量和折合羊单位数量;
(四)超载羊单位数量。
冷季草畜平衡主要内容包括:
(一)冷季贮存青干草、青贮、秸秆数量;
(二)冷季适宜载畜量;
(三)冷季贮存饲草量;
(四)日历年度(12月30日)牲畜种类数量和折合羊单位数量;
(五)超载羊单位数量。
第三章 草畜平衡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由旗人民政府结合牧业年度和日历年度牲畜普查,统一进行抽查、核实,抽查结果,作为苏木镇目标实绩考核和项目资金整合投放的主要依据。每年抽查不少于3次,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旗政府将抽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在牲畜统计工作的瞒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瞒报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超载的牧户暖季应在当年7月15日前采取措施达到草畜平衡,冷季应在1月15日前采取措施达到草畜平衡。
第十四条 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草场承包经营者草畜平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实现微机化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超载处罚金额的40%作为举报奖金奖励举报人员,60%返还草原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护经费。
第十六条 对草场承包经营者全部达到草畜平衡的苏木镇及嘎查,由旗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由旗草原监理机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暖季在7月15日以后,冷季在1月15日以后仍超载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越界抢牧、滥牧影响正常草畜平衡严重破坏草原的,由旗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抢牧、滥牧,并处以抢牧、滥牧牲畜每个羊单位1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草畜平衡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牧业 草畜平衡△ 实施办法 通知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