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春季休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季休牧制度是为提高草地生产力,缓减草场压力,有效保护牧草正常生长和繁殖,保护草原植被,促进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所制定的必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休牧的要求和范围
第四条 牧户是实施春季休牧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嘎查委员会是实施春季休牧制度的落实主体,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春季休牧制度的责任主体,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春季休牧制度的监督管理主体。
第五条 牧民要加大棚圈、围栏、饮畜水井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春季休牧畜群的饲养质量;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房前屋后建立畜种活动场所;要切实做好饲草的补给,每天每羊单位至少保证在1.5公斤左右的青干草,同时要保证牲畜的充足饮水和盐碱的补充。
第六条 饲养牲畜应根据牲畜的膘情分群饲养,及时清理棚圈,按时开展驱虫工作,预防牲畜疫病的发生。
第七条 休牧期全部畜种实行舍饲圈养,期间如遇政府出台有关畜种饲养的特殊政策,按政策执行。
第八条 保护草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对违反春季休牧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三章 春季休牧组织实施
第九条 春季休牧期原则上确定为每年4-6月份。我旗根据上级的有关休牧的具体部署,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气候、降水量及上年度产草量等情况,确定具体的休牧起止期限,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春季休牧工作采取由旗人民政府牵头,苏木镇政府负责实施,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林业公安,苏木镇、嘎查群众性管护组织分级管理,共同监督。
第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草原监理和林业公安队伍,充分发挥行政队伍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分工协作。
第四章 春季休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障春季休牧工作顺利启动和管护,旗政府安排春季休牧管护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与苏木镇人民政府签订春季休牧责任状。苏木镇与各嘎查、各嘎查与牧户要分级签订管护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实行“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牲畜谁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社会各界应对春季休牧管护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全力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管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履行公务,依法行使处罚权,确保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执行公务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休牧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全额返还作为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嘎查信息报警制度。行政嘎查要成立相应的管护组织,负责本嘎查的禁牧工作,并及时上报管护情况。
第十八条 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春季休牧结束后,旗人民政府根据休牧情况,对在休牧工作中成效突出的苏木镇、嘎查、牧户及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放牧的,要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对休牧户予以处罚。
(一)凡在休牧畜种范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放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放牧行为,并处以每次每个羊单位5-10元的罚款(大牲每头折合5个羊单位)。
(二)对于处罚不能当场执行的,扣押违法出牧的牲畜,所扣押的牲畜数量折合现金与应罚款数额相当。执法人员要出具书面通知书,责令畜主在3日内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认领牲畜;逾期或无人认领可进行公开拍卖以抵罚款,上缴国库。
(三)扣押期间每个羊单位每天按10元的标准计算饲养费,费用由畜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苏木镇、嘎查、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于春季休牧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给春季休牧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对休牧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敷衍、推卸责任给春季休牧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相关人员在春季休牧期擅离职守、滥用职权给春季休牧工作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畜牧业 休牧△ 管理办法 通知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