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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镶白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发文机构: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其他 | ||
成文日期:2022-11-08 | 公开日期:2022-11-08 10:0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2-11-08 10:04
正镶白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锡林郭勒盟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林郭勒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监督指导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确认工作。嘎查村“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三)动态管理原则;
(四)与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资金发放工作由旗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服兵役人员,军校学生和研究生在读人员;
(四)子女已成家但户籍未迁出的、户籍已迁出但生活在一起的;
(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但父母健在的;
具有劳动能力的已成年子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相关申请材料包括:①家庭户口簿和成员身份证复印件;②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③填写《城乡居民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承诺书》和《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作为申请人同意授权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并保证申请资料中所提供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系诚信申报;④患重病、慢性疾病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如医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等);⑤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人证》;⑥有在校大学生的家庭,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⑦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或领取遗属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拥有汽车的家庭及大型农机具的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二)个体经营户或参加在工商注册合作社的家庭;未在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社的家庭。
(三)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四)城镇居民家庭和农业户口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住房的家庭;原则上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全旗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拥有1套商住楼的家庭(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全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期间购置城镇住房的家庭(因拆迁或者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五)本人或配偶有一方是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正式职工家庭。
(六)家庭成员中有领取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享受遗属待遇。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等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九)变卖、隐藏家庭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
(十)享受低保期间有大额非刚性支出的;有规模经营性的种养殖大户。
(十一)土地、草牧场、林地和住房被征(占)得到合理性补偿且补偿金人均高于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十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吸(贩)毒、嫖娼、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行政拘留、服刑、强制戒毒期间的;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
(十三)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处理或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十四)户口未落户到本旗的人员。
(十五)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十六)符合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类申请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十七)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义务兵退役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助)学金、困难生活补助金。
(五)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家庭成员当年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金。
(七)人身伤害赔偿金中生活补助以外的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
(八)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十)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十一)高龄津贴;
(十二)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等。
(十三)按照《住房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
(十四)“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为93元/月,自治区本级确定的部分为47元/月)。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第十六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按照以下认定财产项目进行家庭财产的认定核算。
资金: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各成员名下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月之和。
金融资产:申请低保家庭各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及各类理财产品,按即时价格变现后累计余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月之和。
房屋:家庭拥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无出租用房,无商业用房。
债权:家庭各成员名下拥有的债权数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
机械设备: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无大型农牧机具。
消费:家庭各成员均无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通信费用年支出总额人均在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15%以内。
其它: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财产认定项目。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十八条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旗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旗级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率要达到100%。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旗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提请信息核对后,委托第三方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根据核对实际情况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定期提交苏木镇。
第二十二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在嘎查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核对结果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嘎查村(社区)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开评审。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进行“二级联审”,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批准享受低保家庭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入档备案。没有批准的申请对象,由苏木镇负责通知申请人,说明未纳入原因。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如拟批准享受低保的应重新公示,如不予以批准的应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家庭月低保补贴金额=(当年最低保障标准-申请人的家庭人年均净收入)÷12个月×家庭人数。 按照补差式发放计算后,家庭人均月发放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放。
第二十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旗民政局应当在公众平台、媒体上已批准的社会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等信息进行公示。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由旗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苏木镇每月底前将下月低保对象清册及发放资金数额清单提供给旗财政局,财政局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者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备案情况报旗民政部门。
第三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不隐瞒和虚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旗民政局,民政局核对其提供变动情况的真实性。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申请家庭人口及经济变动情况登记归档。
第三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旗民政局按月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婚姻状况、死亡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苏木镇人民政府。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增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第三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七条 旗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苏木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对苏木镇人民政府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相关的抽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 旗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旗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四十二条 嘎查村(社区)“两委”及社会救助协理员提供申请低保家庭的基本信息时,如瞒报、虚报、错报和漏报的按照法规条例依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低保个人如瞒报、虚报、错报和漏报的按照法规条例依规追究其责任;如情节严重的移交纪监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核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保密,不得向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8月3日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低保边缘户具体认定内容与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一致,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和必要支出的扣减标准说明
2.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身体状况及其劳动力系数表
3.民主评议会工作相关说明
4.渐退期政策解读
附件1
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和必要支出扣减标准说明
一、家庭收入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
(二)无收入证明的,但有合同规定和固定价格,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三)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和固定价格的,牧民的牧业收入依据养殖牲畜数量,依据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计算收入;城乡居民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依据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计算收入。
二、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家庭收入扣减项目金额)÷ 家庭人口÷12个月
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家庭成员全部的各种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它收入。具体内容包括:
(一)经营净收入
1、生产经营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牧区无畜户家庭的计算为:家庭生产经营年收入=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家庭成员×个人劳动力系数。其中,收入系数70%为平均年景和收成,家庭成员应根据每个成员的劳动力系数分别计算后核算。
2、养殖业经营收入。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牲畜数量×当年平均销售价格×平均出栏率。农牧区养殖业经营性收入以日历年度能繁母为基数,按繁成率(大畜75%,小畜100%)的比例和市场均价测算;种植业经营性收入以农牧业部门实地测产亩平均产量和市场均价测算。
算养殖业收入时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基础母畜年收入核算标准我旗大畜(牛、马、驴、骡、骆驼)每头按4000元,小畜(羊)每只按4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包括代为亲属或他人饲养牲畜),以后年度按当年市场价格确定核算标准。
代为亲属或他人饲养牲畜的收入按以上标准计算。
牧区双方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家庭,大畜3头(包括3头)、小畜50只(包括50只)以下的家庭和本嘎查村居住的农区无牲畜户双方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家庭收入核算时另加夫妻一方7个月的务工收入。
农区有畜户双方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家庭生产经营年收入和养殖业经营收入同步计算。
(二)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从事主要职业及兼职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各种奖金、劳动分红、加班费、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工资性奖金等按实际领取数额核算。其中务工收入核算方法:
城乡居民无论固定或临时务工都应计算其务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核算;无法提供证明或不承认有务工收入的,个人年务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
上述计算包括农村牧区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和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务工人员按7个月务工时间核算,是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事劳动的有效时间(大约每年5月至11月份)。
在旗外(外地)打工的务工人员,个人年务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个月。
(三)财产净收入。出租耕地、草牧场、林地、房屋等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依据其数额核算;无依据核查或不承认有上述收入的,应按当地同类财产出租获取中等水平收入核算,并提交民主评议认定;牧区草场租赁费每亩10元,土地流转实际租金核算。
(四)转移净收入。国家各项政策性补贴等以财政“一卡通”实际发放数额核算。其中赡养费收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无论是否属于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都应向父母缴纳一定的赡养费用,该项费用按子女给父亲或母亲任一方核算;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费原则上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计算:
1、城市(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城镇务工子女)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2、农村牧区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3、从事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注册资金在2万元(含)以下,在农牧区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在城镇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5%。
注册资金在2万元以上、在城镇或农牧区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按注册资金3%核定。
4、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退休人员、公益性岗位、社区民生、三支一扶、嘎查村(社区)担任职务的书记、主任、会计等人员年赡养费=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说明:工资核定基数以该单位工资发放表为依据)
5、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6、离异家庭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原则上按其个人年收入的20%-30%给付(无法律文书的,最低每月380元执行)。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子女可不核算其赡养费用:
(1)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的(含智力、精神3级残疾);
(2)子女目前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3)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除外);
(4)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6)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三、劳动力系数认定。
依据年龄、残疾状况、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详见附表)。
四、申请低保的重特大疾病认定
(一)重特大疾病病种。重特大疾病指各种恶性肿瘤、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尘肺病、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急性心肌梗塞、耐多药肺结核、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鄂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器官移植、四氢生物碟缺乏症、Ⅰ型糖尿病、农村牧区儿童苯丙酮尿症、产科急危重症抢救、危重症布病(丧失劳动能力)、白塞氏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造成严重后遗症的心肌梗塞和脑梗死、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各种大型手术治疗期和恢复期或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导致偏瘫或全瘫人员视同重病,以及卫健部门、医保部门认定应纳入范围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重特大疾病需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医药费报销单。
五、申请低保的慢性病认定
(一)当前认定慢性病病种、地方病和特殊病病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癫痫、脑血管病后遗症、支气管哮喘、帕金森氏综合征、抗凝治疗、肝硬化、结缔组织病、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Ⅱ期及以上、2型糖尿病及并发症、结核、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肾病综合症、银屑病、布鲁氏菌病、肺动脉高血压、大骨节病、股骨头坏死,卫健部门、医保部门认定应纳入范围的其他慢性病。
(二)慢性病需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医药费报销单。
六、残疾等级认定。
依据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确认残疾等级。对于残损或丢失《残疾人证》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残联部门开具证明,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残疾人证》。
七、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扣减范围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下列情况列入家庭核算收入扣减范围:
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重病半失能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评估重残或重病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国际标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六项指标评估重残或重病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
1.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的。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失能按0.4、半失能按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全失能按0.4、半失能按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上述核算系数0.4、0.2系指家庭丧失相当于中年正常人员的劳动收入。
八、计算家庭收入应扣减的家庭必须性支出
(一)下列情况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
重病扣减8000元,慢性病扣减1000元。
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发生的在医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围。
(二)有在校大学生且未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救助的家庭,按家庭每个在校大学生每年6000元列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扣减(已享受入学资助政策的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围)。
(三)本旗户籍无土地、无草场务工人员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与扣减,扣减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第(一)(二)项不能重复扣减。
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身体状况及其劳动力系数表 |
||||||
身体状况及鉴定级别 |
男18-50 |
男51-55 |
男56-60 |
男61-65 |
男66-70 |
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女66周岁、男71周岁以上 |
正常人员 |
1 |
0.8 |
0.7 |
0.4 |
0.2 |
0 |
慢性病人员 |
0.8 |
0.7 |
0.6 |
0.3 |
0.1 |
0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4级残疾; 语言、听力3、4级残疾; 视力4级残疾 |
0.7 |
0.6 |
0.5 |
0.2 |
0.1 |
0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3级残疾; 语言、听力1、2级残疾; 视力2、3级残疾; 智力、精神4级残疾; 多重残疾3、4级残疾 |
0.4 |
0.3 |
0.2 |
0.1 |
0 |
0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肢体1、2级残疾; 智力、精神1、2、3级残疾; 视力1级残疾; 多重残疾1、2级残疾(除一二级听力和语言) |
0 |
0 |
0 |
0 |
0 |
0 |
重病人员 |
0 |
0 |
0 |
0 |
0 |
0 |
附件2
附件3
民主评议会工作相关说明
一、各嘎查村(社区)建立至少30名的评议员信息库,评议小组成员必须热心于社会救助工作,了解掌握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能够依照政策正确行使表决权的嘎查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嘎查村(社区)“两委”成员、牧民代表、人大代表、小组组长、老党员等人员组成;每次民主评议时随机选取15名评议员参加,评议会由苏木镇民政助理、苏木镇干部或驻村干部主持。
二、民主评议会召开程序
(一)召开民主评议会前,需将被评议对象基本资料发放至评议员手中,评议员可根据资料进行询问、入户调查等先期了解申请对象基本情况。
(二)宣讲政策。苏木镇民政助理或相关工作人员宣讲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三)介绍情况。主持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理由,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四)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五)形成结论。苏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结论。
(六)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实的评议记录。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填写《城乡居民社会救助民主评议表》,经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三、建立苏木镇评审委员会。苏木镇成立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民政所所长、民政助理、居民代表、离退休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8人。
附件4
渐退期政策解读
对于建档立卡脱贫人员核算家庭收入时、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退出低保要设立渐退期。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苏木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渐退工作流程,明确渐退起止时间,苏木镇人民政府在核定对象收入超标的下月起给予渐退期,并向本人出具《执行渐退通知单》;在渐退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评估,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低保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违规享受,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完善渐退档案管理,渐退执行情况纳入低保对象档案管理,落实一户一档。以后年度本政策与上级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