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大
-
字小
权力名称 | 扣押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
责任事项 | 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决定(违禁品、管制器具、毒品用具和财物),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收缴、追缴。 2.保管责任:及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统一管理,建立统一台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处理责任:登记造册,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