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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违反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
责任事项 | 1、审批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外国人或其他境外人员,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遣送出境。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遣送出境的,应当立即解除。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民警,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外国人或其他境外人员采取遣送出境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外国人或其他境外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审查,制作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场告知或者实施遣送出境后立即通知外国人家属实施遣送出境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3、事后责任: 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遣返场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